采用合同书或者确认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0:05
选用合同书等书面方式缔结合同,由合同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是我国企业间缔结合同的一般方法。我国法令、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字、盖章的规则。可是,除非法令、行政法规要求有必要签定合同书,当事人要求签定合同书的,一般应当在合同建立之前提出,因在许诺收效之后提出签定合同书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回绝,而且,在许诺收效之后提出签定合同书的,由于合同现已建立,合同书仅仅作为合同建立的证明,合同并非从签字盖章时建立。
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有时,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是在要约或许许诺中提出,有时在到达协议之后提出。有时,提出承认书的意图仅仅是使两边到达的协议书面化,做成合同文本;有时则是作为合同最终收效的承认文本。下面简单作一些剖析。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依我方承认为准”。这样的要约只能看作是要约约请。由于受要约人的许诺并不能使合同建立,要约人也不受其要约的拘谨。即便受要约人将无保留地许诺的意思表达给要约人,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许更改的权力。
假如受要约人在许诺中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也将使其许诺不成其为许诺。由于这一许诺并未使合同建立,受要约人也不受其许诺的拘谨。即便要约人完全赞同其许诺,受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许更改的权力。
因而,在要约或许许诺中提出承认书的要求,咱们就不能将该要约或许许诺当作要约或许许诺了,而只能将其视为对合同进行洽谈,而以当事人最终到达的承认书(实践便是合同书)来确定合同的建立与效能。
在许诺收效后,当事人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怎么办?假如这种要求仅仅是将本来以口头或函件、电报。电传等方式缔结的合同书面化、正规化,而不对合同的建立发生影响,这种要求是合理的。由于,假如仅仅是书面化,对方当事人赞同与否,都不影响现已建立的合同。但假如这种要求作为合同建立的一个条件,或许要求中附有改动合同内容的任何本质性条件,这就标明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意图修正现已建立的合同或许意图违约。因而,在合同建立后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除仅仅是将合同书面化和非本质性地对合同进行弥补以外,应当依照合同的改变或违约来处理。
假如规则答应当事人在许诺收效后即合同建立后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而且规则签定承认书时合同方为建立。这就等于说,曾经经过要约与许诺到达的合同是否收效是不承认的。这样规则违反合同建立的要约与许诺的底子准则,使合同法对要约与许诺的科学谨慎的规则形同虚设,形成紊乱。也使现已建立的合同处于不承认状况。关于守信用的当事人来说,不能取得一个安稳的有用建立的合同,假如他为合同的实行活跃预备,或许到头来是一场空,并或许因而遭受丢失。关于不守信用的当事人来说,为其言而无信、恣意违反合同开了方便之门,在与别人签定合同之后看市场行情涨落,对自己有利就履行合同,对自己晦气就以提出签定承认书为由到达不实行合同的意图,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只承当缔约过失职责,而不能追究其违约职责。假如咱们抽象规则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缔结合同的能够要求签定承认书,而不规则当事人何时能够提出这一要求,不光违反法理,也必定与国际社会发生抵触。
因而,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式缔结合同的,能够要求签定承认书,但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建立之前提出。在合同建立后,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其要求中载有增加或不同的条款不管是否本质性地改变合同的内容,假如对方当事人不表示赞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常常会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有时,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是在要约或许许诺中提出,有时在到达协议之后提出。有时,提出承认书的意图仅仅是使两边到达的协议书面化,做成合同文本;有时则是作为合同最终收效的承认文本。下面简单作一些剖析。
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依我方承认为准”。这样的要约只能看作是要约约请。由于受要约人的许诺并不能使合同建立,要约人也不受其要约的拘谨。即便受要约人将无保留地许诺的意思表达给要约人,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许更改的权力。
假如受要约人在许诺中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也将使其许诺不成其为许诺。由于这一许诺并未使合同建立,受要约人也不受其许诺的拘谨。即便要约人完全赞同其许诺,受要约人仍有否决或许更改的权力。
因而,在要约或许许诺中提出承认书的要求,咱们就不能将该要约或许许诺当作要约或许许诺了,而只能将其视为对合同进行洽谈,而以当事人最终到达的承认书(实践便是合同书)来确定合同的建立与效能。
在许诺收效后,当事人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怎么办?假如这种要求仅仅是将本来以口头或函件、电报。电传等方式缔结的合同书面化、正规化,而不对合同的建立发生影响,这种要求是合理的。由于,假如仅仅是书面化,对方当事人赞同与否,都不影响现已建立的合同。但假如这种要求作为合同建立的一个条件,或许要求中附有改动合同内容的任何本质性条件,这就标明提出要求的当事人意图修正现已建立的合同或许意图违约。因而,在合同建立后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除仅仅是将合同书面化和非本质性地对合同进行弥补以外,应当依照合同的改变或违约来处理。
假如规则答应当事人在许诺收效后即合同建立后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而且规则签定承认书时合同方为建立。这就等于说,曾经经过要约与许诺到达的合同是否收效是不承认的。这样规则违反合同建立的要约与许诺的底子准则,使合同法对要约与许诺的科学谨慎的规则形同虚设,形成紊乱。也使现已建立的合同处于不承认状况。关于守信用的当事人来说,不能取得一个安稳的有用建立的合同,假如他为合同的实行活跃预备,或许到头来是一场空,并或许因而遭受丢失。关于不守信用的当事人来说,为其言而无信、恣意违反合同开了方便之门,在与别人签定合同之后看市场行情涨落,对自己有利就履行合同,对自己晦气就以提出签定承认书为由到达不实行合同的意图,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只承当缔约过失职责,而不能追究其违约职责。假如咱们抽象规则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缔结合同的能够要求签定承认书,而不规则当事人何时能够提出这一要求,不光违反法理,也必定与国际社会发生抵触。
因而,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式缔结合同的,能够要求签定承认书,但签定承认书的要求,有必要在合同建立之前提出。在合同建立后,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签定承认书的要求,其要求中载有增加或不同的条款不管是否本质性地改变合同的内容,假如对方当事人不表示赞同,都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