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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世界条约和双方司法帮忙条约处理民商事
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帮忙恳求的规则
(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世界条约和双方司法帮忙条约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帮忙恳求的规则》已于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2日起实施。)
为正确适用有关世界条约和双方司法帮忙条约,依法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条约》(海牙送达条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依据的条约》(海牙取证条约)和双方民事司法帮忙条约的规则,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快捷、高效的准则承认依据海牙送达条约、海牙取证条约,或许双方民事司法帮忙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帮忙外国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适用对等准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帮忙外国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应当进行检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帮忙恳求,具有海牙送达条约、海牙取证条约或双方民事司法帮忙条约规则的回绝供给帮忙的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回绝供给帮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帮忙外国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方法处理。
恳求方要求依照恳求书中列明的特别方法处理的,假如该方法与我国法令不相冲突,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处理或许处理困难的景象,应当依照该特别方法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托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子调查取证,需求供给译文的,应当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组织进行翻译。
译文应当附有承认译文与原文共同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组织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致处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世界司法帮忙作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承认一个部分一致处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世界司法帮忙作业并指定专人担任。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权受理涉外案子的专门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处理世界司法帮忙作业;有条件的,能够一起承认一个部分处理世界司法帮忙作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树立独立的世界司法帮忙挂号准则。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世界司法帮忙档案准则。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以恰当方法保存。处理民商事案子调查取证的资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第九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海牙送达条约、海牙取证条约直接对外宣布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恳求。
第十条 经过外交途径处理民商事案子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世界司法帮忙一致处理部分依据本规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则不共同的,按本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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