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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2:43
(一)当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子受理费。当事人依法仿制本案庭审资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二)产业案子、行政案子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子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1、勘验、判定、布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在外)费;
2、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议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纳诉讼保全办法的请求费和实践开销的费用;4、实行判定、判决或许调停协议所实践开销的费用。(三)当事人依法请求实行人民法院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判决、调停书和付出令的,或许请求实行裁定组织的判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的债务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分决议的,应当交纳请求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践开销的费用。请求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践开销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实行人民法院有用裁判文书的被请求当事人担负。实行中实践开销的费用为: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异地实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规范所开销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托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实行有关的勘验、判定、评价、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送等实践开销的费用。(四)非产业案子当事人应当担负勘验、判定、布告、翻译所实践开销的费用。(五)产业案子和行政案子的当事人自行搜集、供给依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的异地查询取证和异地调停本案时按国家规定规范所开销的差旅费用。人民法院异地查询、取证时所开销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负;人民法院异地调停案子时所开销的差旅费用的担负由人民法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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