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获取物流需求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3:50在物流信息服务行业中,开办网站成为近年来呈现的一种新的运营业态,但随之发生的问题及申述也日趋增多
现在,全国各地物流业发展迅速,随之呈现了很多物流信息服务运营者,物流信息服务行业的规划也越来越大。其间,依托互联网树立物流信息网站,是近两年物流信息服务行业发展中呈现的一种较新的运营业态,并成为物流信息服务运营者的重要竞赛手段。
依据查询,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获取赢利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经过供给物流需求信息,招引并承受企业或个人参加成为其会员,收取必定的会员费;二是招引有物流需求的企业前来咨询,收取咨询费;三是经过不断添加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量,构成一个较大规划的信息同享途径,招引广告客户,收取广告宣传费。
可是,为了取得更多的物流需求信息,进步本身的市场竞赛力,一些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未经当事人赞同,私行搜集和运用竞赛对手的物流需求信息材料。一些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采纳不正当手段,先冒名参加竞赛对手的网站成为其网站会员,再将竞赛对手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材料搜集收拾,然后作为自己网站的物流需求信息材料对外有偿供给,引发了不少胶葛。工商机关也接到许多相似申述。这就需求仔细研讨,科学掌握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坚持依法实行监管责任,以维护公平竞赛的市场秩序,维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物流需求信息是否归于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的商业秘密一向存有争议
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搜集、收拾并有偿对外供给的物流需求信息是否归于商业秘密?在工商机关和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甚至整个物流服务业运营者中一向存有争议。
持否定定见者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物流需求信息是由许多个别货主、车主或物流配货站别离搜集,逐步汇总而成,并连续对外供给的,因而对这些信息的权利人难以确定;二是物流需求信息被对外供给今后,对不特定的集体是敞开的,任何企业和个人都能够获悉,因而该信息的保密性不强,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笔者以为,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搜集、收拾并有偿对外供给的物流需求信息契合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具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此,应结合这类行为的特色,从信息权利人、信息保密性以及信息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赛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从物流信息网站运营者树立的会员准则能够看出,网站关于物流需求信息的办理具有保密特色。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本规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本规则所称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本规则所称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包含缔结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准则及采纳其他合理的保密办法。本规则所称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