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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5:19
代位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债款人逝世后,债款人的合法继承人能够代债款人进行申述,追回债款人的债款,代位诉讼使用的是代位权的权力,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案子统辖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因为我国曾经并没有代位权准则,故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施行作程序方面的规则。《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作了清晰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但该统辖的性质、与协议统辖、裁定统辖的联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均没有清晰规则,实践中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一、《合同法解说(一)》对代位权诉讼统辖规则的性质
《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规则的统辖是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仍是专属地域统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地域统辖有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地域统辖之分。一般地域统辖以当事人的居处地与法院的从属联系来确认统辖,准则上由被告居处地法院统辖;居处地与常常居住地共同的,由常常居住地法院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以被告居处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令现实的发作地等为规范确认统辖法院;专属统辖由法令规则的特定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子行使统辖,这种统辖具有排他性。在确认详细案子的统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其次是特别地域统辖,最终是一般的地域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规则的统辖归于何种性质的地域统辖,对确认代位权诉讼案子的统辖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咱们以为,考虑到代位权诉讼的特别性,应当将《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规则的统辖理解为特别地域统辖。理由:
首要,代位权诉讼与其他类型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诉讼的代位性,针对这一特色,有必要将代位权诉讼的统辖确以为特别的地域统辖,以便于两边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和法院对代位权的审理与裁判。假如将该统辖理解为一般的统辖,那么关于为数众多的代位权诉讼,均需要依据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令联系的性质来确认统辖,亦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针对详细案子的不同所确认的各种特别地域统辖来处理,而民事诉讼法对许多案子都规则了多个法院供当事人挑选。别的,假如要适用这些规则,首要要查明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实体法令联系性质,这样无疑使得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其次,《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尽管与《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统辖的规则相同,但前者是针对特别类型的民事案子,而后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案子而言。因而,尽管在表述上相同,即都规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但应当以为,前者与后者是并不相同的特别地域统辖。
再次,不能将《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的规则理解为专属统辖。从统辖理论上来说,某类民事案子是否专属统辖,应以法令的明文规则为准,不然,不得以为其为专属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则了四类案子归于专属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也未明文规则该条关于统辖的规则为专属统辖,因而,该条关于统辖的规则并不归于专属统辖。因而,假如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归于次债款人居处地之外的法院专属统辖时,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该由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进行统辖,不该一概由次债款人居处地法院统辖。
二、债款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统辖问题
如前所述,《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关于统辖的规则归于特别的地域统辖,债款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归于涉外民事诉讼。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则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该规则相对民事诉讼法的其他华章而言是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的联系,应该优先适用,只要在该篇没有规则的状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华章的规则。代位权胶葛归于产业权益方面的胶葛,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则,确认统辖法院。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能够由合同钓签定地或实行地、诉讼标钓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助产所在地、被告代表组织所在地钠人民法院统辖。《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关于代位权诉讼统辖的规则,应该视为代位权诉讼统辖的一般性规则,不适用于涉外代位权诉讼,不然,债款人只能向国外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显着不合理,既不利于债款人行使其权力,也不利于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违反了我国民诉法关于涉外案子统辖的基本准则。故涉外代位权诉讼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则确认统辖法院。
三、裁定协议与代位权诉讼的联系
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则,代位权只能经过诉讼的方法行使,不能经过裁定的方法行使。因而,存在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定协议能否扫除代位权的行使问题,对此,合同法与《合同法法解说(一)》作出规则。
在代位权诉讼实践中,触及的裁定有两种状况,一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在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之前订立了有用的裁定协议,二是在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签定裁定协议。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所达到的裁定协议只对债款人与次债款人有束缚力,即对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没有由债款人行使代位权部分的债款债款联系具有束缚力,而不影响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因为该裁定协议不具有溯及力,不能束缚现已发作的诉讼行为。对这一点在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关于在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曾经所达到的裁定协议,能否束缚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在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曾经存在有用裁定条款的,债款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首要理由是:①代位权诉讼是债款人行使债款人的诉权,诉讼权的行使应该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有关胶葛处理方法的束缚。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不能超载于债款人的权力。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有裁定条款约好的,实际上排挤了法院的统辖。我国合同法规则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方法行使,不能向裁定组织提出,因而,债款人应该不能行使代位权。②答应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违反了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准则。约好裁定条款,为当事人的在程序法上的权力,归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答应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等于否定了当事人约好的裁定条款的效能,干涉了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力。③答应债款人向法院提申述讼,简单被债款人使用作为躲避裁定统辖的手法。另一种观念以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裁定条款,只对债款人与次债款人有束缚力,不影响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咱们开始倾向于第二种观念,首要依据以下理由:
首要,从代位权的性质看。代位权是债款的法定权能,是法令赋予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请求权,归于法定权力,源自法令的直接规则,并非源自当事人的约好。代位权当事人不能经过约好的方法扫除其适用,其行使当然不该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约好的束缚。
其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剖析,裁定的约好不该影响当事人行使代位权。当事人约好的裁定条款为程序法的内容,程序法的意图为保证实体法权力的完成,程序法不该对实体法令的权力进行束缚。代位权归于实体法上的权力,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则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申述讼-方法行使,并没有规则能够经过裁定方法行使,因而,假如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受裁定条款的束缚,那债款人将无法行使代位权,然后掠夺了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力,不符合程序法与实体法联系处理准则。
第三,从裁定协议的效能看,裁定协议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处理争议的方法的合同,准则上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束缚力,不具有对外效能,不能束缚合同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债款人依据法令规则行使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因其并非裁定协议的当事人,不该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裁定协议的束缚。
第四、裁定条款是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处理胶葛的约好。在次债款人逾期实行债款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均未向裁定组织提起裁定,应该视为主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现已抛弃了裁定条款的约好。
第五,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是因为债款人怠于行使债款,次债款人又没有自动实行债款引起,债款人与次债款人均有差错,在此状况下,应该优先维护债款人的利益,答应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然对债款人不公平。
第六、按照《合同法解说(一)》第。14条的规则,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次债款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在一般状况下,这种统辖不会给次债款人形成不方便。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代位权诉讼案子的统辖的相关内容,我国还没有代位权诉讼案统辖的详细规则,一般是要依据案子的基本状况在进行剖析,详细的统辖要看诉讼的内容。假如你还有相关的疑问,欢迎来听讼网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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