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22:33乡村宅基地处理法令详细内容是什么呢?乡村宅基地处理法令首要都讲了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咱们就来看看乡村宅基地处理法令的详细内容,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乡村宅基地处理,合理运用土地,实在维护犁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乡村宅基地,是指乡村乡民个人经依法赞同,用于缔造住所(包含住所、隶属用房和院子等,下同)的团体一切土地。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乡民的宅基地处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乡村宅基地的处理监督作业。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的处理监督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宅基地的详细处理作业。
第五条 乡村集镇、村庄规划有必要在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应当契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舞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舞统建、联建和缔造公寓式住所。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应当契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第六条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收拾相结合,充分运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厉控制占用犁地缔造住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维护区的土地缔造住所。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确需占用犁地的,应当首要经过土地收拾折抵目标和旧村改造置换目标处理。
第七条 乡村乡民宅基地的一切权归于团体,乡村乡民个人只要运用权。施行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求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运用人应当遵守。
第八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规范为:运用犁地的,最高不超越一百二十五平方米;运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越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运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越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在前款规则的宅基地面积规范的上限内,依据当地实践确认乡村乡民宅基地面积的详细规范。
第九条 乡村乡民请求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请求,经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经过。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请求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方位等张榜发布,并将请求运用宅基地的有关资料送乡(镇)人民政府审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赞同,其赞同成果由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予以发布。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运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第十条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其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请求。经赞同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院子等个人用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乡村乡民,能够请求宅基地:
(一)因国家缔造、垦区移民、灾毁等需求搬家的;
(二)施行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有必要调整搬家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收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到达规则面积90%的;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赞同引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乡村安家落户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则能够请求建房的其他景象。
国家干部、员工的爱人是乡村户口且干部、员工自己长时间与其一同寓居的,经其所在单位赞同,可随其爱人请求宅基地。
第十二条 乡村乡民请求宅基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已有宅基地并到达规则面积规范90%的;
(二)租借、出卖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许将住所改作他用的;
(三)以一切家庭成员作为一户请求并被赞同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契合请求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对合理装备乡村宅基地提出辅导定见。
村经济合作社或乡民委员会能够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乡民合理运用宅基地。
第十四条 经赞同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员工、军人和其别人员请求缔造住所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许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所证明资料处理有关手续,其宅基地面积规范适用落户地的规范。
回乡久居的华裔、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勇士家族请求缔造住所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规范履行。
第十五条 契合建房条件的乡村乡民,经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赞同,能够购买本村或本团体经济组织内别人剩余的房子。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收效后六十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手续。
第十六条 乡村乡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刊出其土地运用权证或有关赞同文件,由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一)自赞同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开工兴修的;
(二)不合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所的。
第十七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对下列宅基地可刊出其土地运用权证,并由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回收宅基地运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许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子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施行旧村改造,一致缔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寓居乡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施行旧村改造触及的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时间不在本村寓居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应当在开工十天前陈述乡(镇)人民政府,并应严厉依照规则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规范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陈述后,应当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所竣工后经查看契合规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挂号,核发土地运用权证。
第十九条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应当依照规则交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异地迁建住所的乡村乡民建房户,应当向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书面许诺新建住所后撤除原有住所,并按规则交纳撤除旧房保证金。
乡民在新建房子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当撤除原有住所,退复原宅基地。
乡民按规则退复原宅基地的,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退复原宅基地之日起五天内将撤除旧房保证金本息一起退回。
撤除旧房保证金收取规范由乡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决议,经乡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经过,最高不超越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一条 乡村乡民缔造住所应当在开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别原因无法如期竣工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可延长竣工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越一年。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合法占用土地或许超越赞同的面积多占土地缔造住所的,应当责令其间止缔造;对拒不中止、持续施工的,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人赞同,能够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东西、设备、建筑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赞同占用土地缔造住所的,对其间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一起又契合建房条件的,经处分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不依照本方法规则处理宅基地权属挂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则的,依法回收宅基地运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交还宅基地运用权,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新房竣工后,不按规则撤除原有住所并交还宅基地的,按不合法占地处理,其保证金用于撤除旧房,剩余部分专户贮存,用于本村土地开发收拾或旧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建房未如期竣工的,由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正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回绝、阻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作业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村乡民在本方法施行前已合法获得宅基地但没有处理权属挂号的,应当依照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处理宅基地权属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