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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1:54
【摘要】大众参加准则在世界上得到广泛的开展,但在我国环境法上几乎是空白。本文从大众参加”的寓意剖析着手,剖析我国在大众参加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树立环境法上的大众参加准则的几点主张,旨在经过环境民主化进程来完成真正对环境的有用维护。【英文摘要】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for Environmental Law to establish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implica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then an analysis of present question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 here present my propositions, which aim at effectively protecting our environment by promoting a more democratic procedure.【关键词】大众参加;环境法;NGO;环境公益诉讼【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al Law; NGO; Environment Public Lawsuit【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导言大众参加的理论肇始于美国1969年《国家环境方针法》,其间明确提出了大众参加”的概念。随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环境法令和世界性环境公约都确立了大众参加准则,它已经成为环境法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法的拟定和履行过程中。因为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各国环境非政府安排(NGO)广泛参加各项环境方针和世界公约的拟定和施行,使得环境维护大众参加准则得到了更广泛的开展。自1976年以来,我国已拟定了许多的环境法令法规,可是对大众参加准则方面却一直注重不行。我国大众参加的相关立法首要是《水法》和新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其间,修订后的《水法》对大众参加的规则不如人意。《环境影响评价法》则第一次对大众参加做出了详细的构建,将宣言式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法令准则。该法对大众参加进行详细化,设置了大众参加的详细程序和方法。开端注重大众定见的听取和采用。但该法也仍存在许多缺乏,如信息的揭露没有进行比较详尽的规则,信息的反应内容缺失,参加程序不行详细等等。而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环境维护法》对大众参加只字未提,综观我国有关环境资源的立法,一个重要特点是杰出着重政府在环境维护方面的权力和职责,而对大众参加规则缺乏,一起大众也未成为环境维护的独立主体。一、大众参加的寓意(一)大众参加的主体一般人们认为,大众参加的主体是公民,包含妇女、儿童、青年、非政府安排、商业和工业、科学家和技能专家以及农人等。这些集体及其成员都能够参加环境管理。《环境维护法》第9条规则:全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的责任,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指控。”这为大众参加环境维护供给了准则性的法令依据。环境法中公民参加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并且不只局限于公民,还应包含许多不同的非政府安排。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维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在1997年我国环境论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开展世界研讨会上着重了社会团体等非政府安排在发起、 引导和保证大众参加环境与开展业务方面的重要效果。明确指出:社会团体代表着各自集体的利益,具有安排大众积极参加、共同行动的才干和积极性,在环境与开展业务中,社会团体的效果是重要的和不行代替的。”[1]社会团体等非政府安排代表着各自集体的利益,能够代表其成员与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环境业务的有用协作。(二)大众参加的内容大众参加表现为积极参加环境维护、参加对环境法令部分的监督、参加环境维护法令法规的施行、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参加对环境危害的诉讼等等,其间最重要的是参加决议计划。[2]它是大众参加环境业务的中心,只要赋予大众在决议计划过程中的参加权,才干更好地发挥大众参加的积极效果,促进环境的维护。大众在环境中的决议计划效果是以监督为首要方法,大众具有否决权,未经大众赞同的环境方针、规划、法令不得经过,未经大众赞同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大众以监督者的身份参加环境决议计划,更好的维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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