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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20:05

案情
1989年11月6日,曾xx、耿x处理了结婚登记,建立婚姻关系。1990年10月22日,曾xx、耿x生育一女曾倩。嗣后,两边因不善于处理家庭对立,常常为小事争持打骂,分家两年。后耿x申述离婚,并恳求切割共同产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申诉人曾xx不服二审法院判定,以涉案宅基地系家庭共同产业,不该作为夫妻共同产业予以切割为由,恳求再审,恳求法院吊销原判,改判宅基地归其一切,其他产业、债款、债款归耿x一切。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6月17日,耿x向六街乡人民政府恳求处理涉案宅基地的批阅手续,六街乡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30日按5口人批给“耿x户”的5人,即曾xx、耿x、女儿曾倩及曾xx的爸爸妈妈,并颁发了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涉案宅基地上至今未建房。
法院以为
再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当事人关于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并不归于法院审理民事法律关系规模,一审法院将涉案宅基地一切权作为夫妻共同产业,二审法院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产业予以切割均属适用法律过错。据此,再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判定吊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关于宅基地权属的判定。并在判定后奉告当事人关于宅基地的权属争议问题应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律师说法
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为夫妻共同产业,包含一方或两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可是夫妻共同产业也仅包含个人享有一切权的产业。关于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恳求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归于集体一切,故居基地使用权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农人集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集体一切”。据此宅基地归于集体一切,而非个人一切,夫妻两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一切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一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则:“土地一切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由此,夫妻两边在离婚时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发作不合的,归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归于法院处理离婚胶葛案件的审理规模,故离婚两边无权恳求审理离婚胶葛的人民法院区分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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