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0:52职务犯罪案子指定统辖是近些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呈现较多的做法,且呈现出日渐遍及化的趋势,因为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同,极大地阻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乃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适应国际法制展开的趋势,学习西方先进的立法经历,应树立刑事诉讼统辖权贰言准则和洽谈准则,以表现程序公平的必定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统辖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确认某些特别刑事案子的区域统辖。它是相对于法定统辖而言的,依据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矩,上级法院能够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法院审判,以确保案子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在级别统辖上,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办机关对案子的侦办权是依法院的审判统辖权来确认的,故在确认审判统辖的基础上也就确认了侦办统辖权,对检察机关而言则确认了对职务犯罪案子的侦办权。
■职务犯罪案子指定统辖的现状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色便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必定机关为依托,因而作业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区域统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十五条规矩:国家作业人员职务犯罪案子,由犯罪嫌疑人作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统辖;假如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统辖。这一立案侦办方式尽管有利于展开侦办作业,但随着近些年反腐奋斗局势的严峻,办案作业日益遭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搅扰,给案子的查办带来很大阻力。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战胜和扫除各种不合法搅扰要素,现在检察机关首要采纳两种办法应对,一是整合侦办资源,不再局限于当地职务犯罪案子由当地检察机关的侦办人员查办,首要是地市级检察院(有时是高检、省检)对所辖区域内的侦办人员一致分配运用;二是经过指定侦办统辖的方式,由不具有统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办案子。当时,由上级检察院将案子指定给异地检察院查办的状况日渐遍及,但也呈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子指定统辖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指定统辖在侦办、申述、审判各阶段不协调。
依照现在职务犯罪案子侦办指挥机制,上级检察院将案子指定给不具有统辖权的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办时,并不需要事前告诉同级法院,侦办部分也不需要事前告诉公诉部分。比及案子侦办终结向本院公诉部分移交审查申述时,上一级检察院没有与同级法院洽谈向下一级法院下达指定审判统辖的决议,因无上一级法院的指定统辖决议,检察院不能直接将案子向同级法院申述,同级法院也无权直接受理,这时公诉部分就必须将该案的具体状况向上一级公诉部分报告,再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分与同级法院刑事审判部分洽谈,由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审判统辖;或许由同级法院先收下检察院申述的案子,再向上一级法院报告,待上级法院出具指定统辖决议后,法院才正式受理检察机关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