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地位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6:26
一、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继位置
我国《承继法》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法定承继,在《承继法》规则的法定承继次序中,榜首次序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列入法定承继人的次序中,没有承继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其理由主要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被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假如其父或母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他们能够替代其父或母的承继次序和应继比例承继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的遗产。孙子女获得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遗产是依据代位承继,而不是依据自己的承继位置。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这必然带来一个问题,当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或母因某种违法行为(如篡改遗言等)而损失承继权时,他们就会因“无位可代”而不能承继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的遗产,换句话说,他们的承继位置依附于其父或母的原有位置,承继位置并不安定。
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未归入法定承继人次序,在适用《承继法》第7条关于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约束时可能会引发争议。假定爸爸妈妈已逝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杀戮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因为不是承继人,无法被掠夺承继权,因而他们仍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承继权;再假定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为抢夺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的遗产而杀戮其父或母,只损失对其父或母的承继权,并不损失对其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遗产的代位承继权。这明显不合情理。
二、“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的比照
现在学界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承继权存在“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 两种理论学说。
1、代表权说。即代位承继人是被代位人的代表,系替代被代位人的承继位置而承继。被代位人的承继权是代位人承继的依据和根底,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或回绝承继,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因而不能承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普通法均选用此主张。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说清晰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我国《承继法》选用的是代表权说,
2、固有权说。即代位承继人不是依据被代位人的承继位置承继,而是系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承继被承继人。因而,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抛弃承继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代其位而承继。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此说。如《日本民法典》第887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为承继人,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契合第891条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五条事由)或因废弃而损失承继权时,其子女代位成为承继人。
笔者以为,现在我国承继法选用的是“代表权说”,因为逝世爸爸妈妈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而损失承继权,其子女将承当不能承继被承继人产业的晦气结果,有违现代民法职责自傲的准则。
三、关于固定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代位承继权的考虑
依据保护公民人身及产业利益和保护被承继人的合法承继权的考虑,依据我国现有国情,笔者主张在我国的代位承继权的性质上选用“固有权说”。
一方面,主张清晰承继人的界说,使其包含代位承继人。“固有权说”以为代位承继人原本便是法定承继人规模以内的人,不过在被代位人生计时,依照“亲等近者优先”的承继准则,他(她)们被排挤于承继之外,当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损失承继权时,他(她)们可依据自己的承继人资历和权力,依照被代位人的承继次序和应继比例,直接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由此可解决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约束问题。
我国《承继法》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法定承继,在《承继法》规则的法定承继次序中,榜首次序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列入法定承继人的次序中,没有承继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其理由主要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被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假如其父或母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他们能够替代其父或母的承继次序和应继比例承继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的遗产。孙子女获得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遗产是依据代位承继,而不是依据自己的承继位置。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这必然带来一个问题,当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或母因某种违法行为(如篡改遗言等)而损失承继权时,他们就会因“无位可代”而不能承继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的遗产,换句话说,他们的承继位置依附于其父或母的原有位置,承继位置并不安定。
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未归入法定承继人次序,在适用《承继法》第7条关于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约束时可能会引发争议。假定爸爸妈妈已逝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杀戮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因为不是承继人,无法被掠夺承继权,因而他们仍可代位其父或母行使承继权;再假定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为抢夺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的遗产而杀戮其父或母,只损失对其父或母的承继权,并不损失对其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遗产的代位承继权。这明显不合情理。
二、“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的比照
现在学界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承继权存在“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 两种理论学说。
1、代表权说。即代位承继人是被代位人的代表,系替代被代位人的承继位置而承继。被代位人的承继权是代位人承继的依据和根底,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或回绝承继,其直系卑亲属即无位可代,因而不能承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普通法均选用此主张。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说清晰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我国《承继法》选用的是代表权说,
2、固有权说。即代位承继人不是依据被代位人的承继位置承继,而是系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承继被承继人。因而,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抛弃承继权时,其直系卑亲属仍可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代其位而承继。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此说。如《日本民法典》第887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为承继人,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契合第891条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五条事由)或因废弃而损失承继权时,其子女代位成为承继人。
笔者以为,现在我国承继法选用的是“代表权说”,因为逝世爸爸妈妈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而损失承继权,其子女将承当不能承继被承继人产业的晦气结果,有违现代民法职责自傲的准则。
三、关于固定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代位承继权的考虑
依据保护公民人身及产业利益和保护被承继人的合法承继权的考虑,依据我国现有国情,笔者主张在我国的代位承继权的性质上选用“固有权说”。
一方面,主张清晰承继人的界说,使其包含代位承继人。“固有权说”以为代位承继人原本便是法定承继人规模以内的人,不过在被代位人生计时,依照“亲等近者优先”的承继准则,他(她)们被排挤于承继之外,当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损失承继权时,他(她)们可依据自己的承继人资历和权力,依照被代位人的承继次序和应继比例,直接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由此可解决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约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