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2:52网友发问:
你好,律师,我和老婆之前只办了酒席,没有进行成婚挂号,现在想去补办成婚挂号,想咨询一下补办成婚挂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肇庆律师回答:
关于补办挂号之前男女两边联系性质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首要,该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依据该项规则,男女两边成婚,有必要进行成婚挂号。获得成婚证是男女两边建立夫妻联系的标志和条件;反言之,未获得成婚证的,两边的夫妻联系未建立,两边不发生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其次,该条规则,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成婚挂号。阐明未挂号的“婚姻”归于能够经过补办挂号而康复婚姻效能的“婚姻”,而不归于无效婚姻。
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婚姻”,既不归于合法有用的婚姻,也不归于无效婚姻,而是归于婚姻效能未确定的婚姻(类似于合同法中的“效能待定的合同”),在未补办挂号之前,男女两边不存在合法有用的婚姻联系,也不归于现实婚姻,彼此不存在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因为法令对无爱人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未作禁止性规则或否定性点评,因而,在未补办挂号之前,男女两边的联系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不合法同居联系”,而是归于不发生婚姻效能的“同居联系”。
在补办挂号之后,男女两边的“同居联系”转化为合法的婚姻联系。参阅“效能待定合同”的理论和有关规则,依据我国的国情,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则,在补办挂号之后,自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时起(一般为举办婚礼之日),男女两边建立婚姻联系。关于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日期难以确定的,婚姻挂号机关在补办挂号时应要求男女两边一起确定一个日期(不得晚于补办挂号之日),并将此日期挂号为两边婚姻联系建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