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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确认与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21:32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内行政法令联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例如,在税收征管联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便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办理联系中,工商机关便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办理目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运营主体便是行政相对人。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有关德国的行政法理论中有“相对人”的概念。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中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不是行政法令规范中的专门法令术语。但好像需求行政主体概念以清晰其行政功能主体身份和位置相同,也需求行政相对人概念以清晰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色: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令联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责任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令联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办理中被办理一方的当事人,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二、树立并研讨行政相对人的法令含义树立并研讨行政相对人,具有必定的法令含义:1、内行政法上,行政相对人不是单纯的被办理者,而是必定的权力与责任主体。正是行政相对人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法令位置,才导致了行政救助、国家赔偿等一系列法令制度;2、对行政相对人的研讨与剖析,有助于区别行政机关的表里行政活动,区别内部与外部的行政法令联系,树立和完善各项详细行政法令制度,规范行政办理职权活动的合法与有用,如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适用目标和规模,外部法定程序与内部安排程序等,在施行行政活动中不得彼此替代、交织,不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3、树立并研讨行政相对人概念,有利于承认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及国家赔偿请求人;4、经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个对应概念的研讨,有助于剖析、断定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和机关法人身份,为正确适用行政法令规矩奠定根底。 三、行政相对人的承认与断定行政相对人的承认与断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法令位置与身份的承认与断定,以处理是外部法令联系仍是内部法令联系;二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承认与断定,以处理谁是某个详细行政法令联系的相对方当事人。对行政相对人内行政法令联系中身份与位置的承认与断定,中心要素取决于其内行政法令联系中的权力与责任内容及其法令特点。假如归于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在法令上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力和责任,则是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和位置。假如归于行政职权与责任内容或其他国家功能上的权力与责任,则要取决于另一要素,即行政主体内行政法令联系中所施行的功能内容特点。若行政主体施行的功能内容归于行政安排建设或职权、责任区别方面,则归于内部行政联系,另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位置和身份;若行政主体施行的功能内容归于政府的社会办理功能方面,则归于外部行政法令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具有行政相对人的位置和身份。如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所构成的审计监督联系,就归于外部行政法令联系,被审计的行政机关便是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法令联系中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承认与断定,应当以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权力和责任与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责任行为之间是否构成了行政法上权力责任联系为规范。由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施行行政办理行为的目标,其以被办理者位置与作为办理者的行政主体之间构成行政法令联系,并成为相对方当事人。因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责任与行政办理行为之间应当具有行政法上的联系,即相对人的权力与责任直接成为行政法调整与办理的内容。基于此点,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详细承认与断定有下列几种状况:1、行政主体的行政决议所针对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罚人,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受人等;2、行政判决行为所针对的法令争议两边当事人,如自然资源确权行为所触及的两边争议人,行政机关实行维护责任行为中的权益人;3、行政处罚中被受罚人侵略的受害人;4、不作为行政行为中的请求人;5、行政行为内容的直接好坏权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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