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如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1:55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说明,离婚后,爸爸妈妈有担负子女抚育费的相等责任。不管子女随父方仍是母方日子,对方都应当自觉地给付子女日子教育费。在协议离婚时,假如抚育子女的一方既有担负才能,又愿单独承当悉数费用,也答应对方不分管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确认子女抚育费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践需要,又要考虑爸爸妈妈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中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抚育费。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1)损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但其收人不足以保持日子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日子才能和条件的。
3.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子女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时,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均应清晰、详细地载入离婚调停协议书或判定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