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复位再推司法改革进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8:43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2个5年革新大纲》,针对当时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确认了50项办法,发动人民法院新1轮的全面革新。而其间,“死刑核准权将统1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实践是法令的复位,但为什么也有人以为是司法革新的重要1环?死刑复核准则怎么规划,才干更好地下降死刑案子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1切死刑复核案子都需求通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求哪些准则跟进,才干更好地确保案子判定的公平性?
回顾历史,我国司法革新走过了怎样的进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怎么在司法革新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联系?我国的统1司法考试准则,还需求做哪些方面的改善?司法革新怎么与时俱进,战胜“司法权利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工作大众化”3大顽症,更好地习惯宪法中的人权保证条款?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够对“听讼网”的建造有所裨益。
回收死刑复核权:法令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学界呼吁好久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总算有望完成了,能谈谈感触吗?
陈光中:1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含我自己在内,许多学者长时间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由于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正前后都1直规则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正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依照新法令就事,最高院就应该回收死刑复核权,这是契合法治精力的。第2,最高院回收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平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把握上,曩昔各地宽严不1,相同的违法,在这个省或许要判死刑,但在其他省或许就不判死刑。回收死刑复核权今后,最高法院能够更严格地把好依据关、现实关、法令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令复位的问题,但也有人以为,考虑到我国的特别要素,未尝不可是司法革新的重要行动。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严格说来并不是涉及到体系上、准则上的革新问题。由于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则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时分,也重申了这样1个规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令的规则长时间没有执行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践上是法令规则的复位和回归,是执行法令的精力。从这个视点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1种革新。
但咱们无妨换1个视点来考虑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一切的死刑案子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到对公民生命权的掠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回收来,使得死刑复核愈加标准,死刑案子的质量得到进1步保证,操控和削减死刑的适用,从这1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1点革新的含义,将其作为司法革新的内容也是未尝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