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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变更扶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9:06
[导语]
日子中,子女因处于不同时期,对其日子环境要求亦不相同,故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子女抚育约好因环境改变而无法再适用。就此,其间一方可因子女的需求、抚育子女一方现在的现状提出改变抚育联系的诉讼。
[事例]
2010年9月,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陈某(女)自愿在民政局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小(化名)。2012年3月,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述,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2012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定,判定允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婚生男孩张小尚在哺乳期,小孩判由被告陈某抚育。2013年4月22日,原告张某以婚生男孩张小已满2岁且自己比被告陈某有更为安稳的收入来历为由恳求法院依法改变张小的抚育联系。被告陈某表明不同意改变小孩的抚育权。
[裁判成果]
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恳求。因张某无法证明张小与陈某在一起日子显着不利于张小的生长;相反,若改变抚育联系将不利于张小的生长。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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