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3:08
《民法通则》规矩了民事权力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和包含“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几种特别状况适用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通常状况下,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树立医疗服务合同联系,也就是说,正常状况下医患之间只存在合同法律联系;但是,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背合同或法定职责给患者形成不合理医疗危害的一起不可避免地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力健康等合法权益。可见,在医疗危害胶葛补偿案子中,存在着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挑选其间一种请求权的规矩,法官在医疗胶葛案子的审判实践中应该答应患者挑选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许侵权之诉。因而,只有当患者挑选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遭到损伤”要求医疗机构补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假如当患者挑选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形成患者人身和精力损伤要求医疗机构补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不然,假如不分状况只要是因“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就简略地一概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不只不利于维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家族的合法权益。
关于医疗危害胶葛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定见》)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有明确规矩,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妥人身危害补偿应该适用之;但由于医患联系的特别性,这些规矩存在着不能有用维护患者(医患联系中的弱者)利益和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和精确掌握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规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定见》第168条规矩,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审判实践中关于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合理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假如彻底适用上述规矩,明显不利于对作为弱者的患者利益的维护。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胶葛案子中,往往从有利于患者的视点动身,尽量不必“应当知道”的推定性言语来推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以患者实践确认自己遭到的人身危害与医疗行为的因果联系时刻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且建议由医院承当诉讼时效现已届满的举证职责。这样,对医疗机构来说好像不行公正和合理。这类医疗危害胶葛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根据民事立法“功率优先、统筹公正”的精力和司法“维护弱势群体”的理念,结合《民法通则》及其《定见》等的相关规矩以及医疗胶葛的特别性,公正合理地予以确认。
因而,在确认医疗危害胶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一方面应该从危害结果(可表现为后遗症、感染其它症状或疾病等)症状固守时开端核算诉讼时效,确认症状固定的依据包含老练的医学理论、医学规矩、医师证明、病历、治疗检验单等;另一方面,还应当合理考虑诉讼时效的间断和中止事由。假如有满足的现实和理由坚信患者在某一特守时刻“应当知道”其身体所遭受的危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时,应当以这一特守时刻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关于医疗危害胶葛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以下简称《定见》)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有明确规矩,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妥人身危害补偿应该适用之;但由于医患联系的特别性,这些规矩存在着不能有用维护患者(医患联系中的弱者)利益和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和精确掌握的问题。《民法通则》第137条规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危害时起核算。《定见》第168条规矩,人身危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危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审判实践中关于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合理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假如彻底适用上述规矩,明显不利于对作为弱者的患者利益的维护。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胶葛案子中,往往从有利于患者的视点动身,尽量不必“应当知道”的推定性言语来推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以患者实践确认自己遭到的人身危害与医疗行为的因果联系时刻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且建议由医院承当诉讼时效现已届满的举证职责。这样,对医疗机构来说好像不行公正和合理。这类医疗危害胶葛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根据民事立法“功率优先、统筹公正”的精力和司法“维护弱势群体”的理念,结合《民法通则》及其《定见》等的相关规矩以及医疗胶葛的特别性,公正合理地予以确认。
因而,在确认医疗危害胶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一方面应该从危害结果(可表现为后遗症、感染其它症状或疾病等)症状固守时开端核算诉讼时效,确认症状固定的依据包含老练的医学理论、医学规矩、医师证明、病历、治疗检验单等;另一方面,还应当合理考虑诉讼时效的间断和中止事由。假如有满足的现实和理由坚信患者在某一特守时刻“应当知道”其身体所遭受的危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联系时,应当以这一特守时刻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