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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较下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9:14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比较下的不利因素有哪些?
第一点,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存案的,不具有法令强制效能。
当一方不实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有必要向法院另行申述处理,而协议书中所约好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令的支撑。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经过法院达到的调停离婚或判定离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能。任何一方不实行法院的调停书或判定书,对方即可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法院经过查封、冻住、乃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有必要恪守协议,更有保证。
第二点,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常常留有危险。
民政局关于离婚协议的内检查不严厉,由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而,协议书中触及对产业、子女、债权债务的处置,往往是由当事人的法令意识水平来决议,遍及来看,措词不标准,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危险。法院诉讼离婚或调停离婚,有律师、法官的专业水平保证,对调停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检查,合法、谨慎,并保证往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危险,更完全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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