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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0:09
环境法令责任准则是环境法令准则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环境法令责任准则作保证,环境法令、法规设定的各种环境责任就好像环境品德”的宣示,难以实现其调整社会联系的功用,更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立法意图。法令在规则权力、权力和责任的一起有必要清晰相应的法令责任,以规范或束缚权力、权力的行使以及责任的实施,避免权力、权力的乱用或玩忽以及责任的松懈而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保护。一、环境保护法中的法令责任界说及特征关于法令责任的界说,在现在法学界存在有如下几种观念:处分说;结果说;责任说;否定性点评说;责任说;担负说;等等。责任通常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按法令规则应尽的责任,可见责任与责任是存在重合之处的,责任比责任具有更广泛的意义。笔者以为上述观念都不能彻底清晰法令责任之应有内在。根据对责任与责任联系的剖析了解,笔者以为在传统的规范性法令文件中,除了专章清晰的法令责任外,其他的责任性或责任(政府的责任)性规范也能够了解为法令责任规范。因而,法令责任是指法令规则的公民或法人应当实施的行为,以及违背法令规则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接受的否定性点评或相应的处分、赏罚或制裁。那么,环境保护法中的法令责任便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则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实施的行为,以及违背法令规则或虽未违背法令规则形成环境污染或损坏的,而由国家机关强制责任者接受的否定性点评或相应的处分、赏罚或制裁。归纳对此概念以及对环境保护法自身的剖析,能够总结出环境法令责任的几个特征:(1)是根据法令的明文规则,而不是根据某个人或单位的毅力随意确认的。(2)法令责任包括两种意义:一是法定的公民或单位应当实施的行为;二是责任者应当接受的否定性点评或相应的处分、赏罚或制裁。(3)法令责任从形式上来说包括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4)环境责任主体包括全部社会主体,而不是其间的某一部分。(5)承当晦气法令结果的责任者之行为不一定违背法令规则。(6)追查晦气结果法令责任的机关是相应的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7)追查晦气结果法令责任实施的是无过错责任准则。可是通过比较剖析,笔者发现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令责任的规则却不行全面、不行清晰详细,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失衡与缺乏。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法令责任规则的缺乏剖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自身就存在着许多缺乏之处,尽管它从前发挥过自己应有的历史作用,可是在阅历了二十年的环境和社会变迁之后,在阅历了法令规范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彼此适应和查验之后”,它现已凸现出许多缺乏与缺点,在各项单行环境法令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已无法含摄和统领整个环境法令体系的内容和精力,无法对环境法的各个领域进行归纳与调和”。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仅六章,四十七条,格局简略,内容抽象,如此减肥”似有立法敷衍之嫌,那么其间的法令责任之规则存在缺点也就缺乏为奇了。(一)责任规范定位业已禁绝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实际上便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通篇都在歪斜性地叙说污染防治与处分。《环保法》第1条就总纲性地清晰说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虽名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从第24条至第34条都是在着重怎么防治污染,而对其他公害没有提及,关于什么是公害以及公害包括的规模更是没有提及,形成了真实有公害发作时而于法无据。第五章法令责任中大多规则的是形成污染应当承当的晦气结果和接受方法以及着重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对污染环境者而享有的管理权限。这就给人们这样一个形象”——环境保护法中的法令责任仅为:污染者因其不法的污染行为而应承当晦气结果,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因而应当实施相应的防治责任。而跟着社会和天然情况的不断改动,环境法不应再是简略的环境管理法,不应再是污染防治法,也不应是污染防治法加天然资源保护法,而应是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性判别、以循环型社会为途径的保证人与天然调和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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