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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分手协议后起诉要钱财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6:28

案情:
2011年11月,王某与张某经街坊介绍相识,并逐渐确立了爱情联系,预备成婚。本年1月,王某开端装饰婚房,并将4万元现金交给女友张某,用于购买家具。张某收款后向王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肆万元整”。3月底,两边因故产生矛盾。分手后,王某和张某签定了分手协议,约好两边没有任何金钱、物品联系。过后,王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买家具的余款3万元。
近来,某区法院一审确定,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分手协议效能大于收条
法官表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王某建议给付张某的金钱系置办新房家具用处,且还剩3万元的余款。但其向法庭提交的收条只能证明其在两边爱情期间给付张某4万元钱款,既不能充分证明此金钱的用处,也不能证明在与张某签定分手协议之时,该金钱没有了断。相反,分手协议则清晰约好两边的钱款联系现已了断。分手协议的约好,是当事人对自己产业行使处分权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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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的作为凭证的便条,叫收条. 一张完好的收条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时刻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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