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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2:57
摘要:
[事例]2012年12月、2013年1月、3月,南宁市某高级小区内清晨时发作多起入室偷盗案。经公安机关侦办,违法嫌疑人锁定为某黄姓未成年人身上。黄某被捕获后供认了自己屡次在南宁市某小区偷盗的现实,并奉告了与其一同作案的广西南宁某某政法院校四名在校学生。该四名高校学生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曾参加入室偷盗一案供认不讳,但在律师第一次会晤傍边,部分被告人即向律师反映,其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在庭审进程中,该四名高校学生当庭翻供,均否定曾与黄某一同在南宁市某小区入室偷盗的悉数指控。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是侦办人员运用殴伤、鼻子灌水、臭袜堵嘴、长蹲马步、言语恫吓等刑讯逼供的不合法手法搜集的。法庭当即启动了不合法依据扫除程序,法庭就依据的搜集办法是否合法、是否对违法嫌疑人施行了刑讯逼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当庭查询,并要求公诉机关弥补和供给相应的依据,再择日开庭,并将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此案仍在审理中。
上述的事例,实际上是关于不合法依据的扫除程序,在此扫除程序傍边,作为辩解律师,应当充沛发挥其辩解作用,经过扫除不合法依据,到达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关于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的规矩(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八条),使得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作为一项底子的刑事诉讼准则建立下来,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不遭到刑讯逼供或暴力、要挟手法而作出不实的供述或陈说供给了法令保证。近年来,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多,这标明了我国司法的前进,程序正义进一步得到保护和蔓延。辩解律师在不合法依据规矩的运用上,应当把握好相应法令法规,做好扫除不合法依据的相应作业,的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合法依据的概念和界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矩,“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应当予以扫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下称《解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矩,“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或许选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许精力上遭受剧烈苦楚或许苦楚的办法,迫使被告人违反志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矩的‘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矩》(下称《规矩》)第一条规矩,“选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法获得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选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手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归于不合法言词依据。”
归纳上述法令规矩可知,不合法依据包含刑讯逼供获得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运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手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其间,刑讯逼供获得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运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许选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许精力上遭受剧烈苦楚或许苦楚的办法,迫使被告人违反志愿供述的,不合法获得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二、辩解律师进行不合法依据扫除的辩解依据
在刑事辩解中,辩解律师为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辩解活动,因而,假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进行了不实的供述,辩解律师应当依照法令规矩,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矩,“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依法予以扫除。请求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的,应当供给相关头绪或许资料。”
《解说》第九十六条规矩,“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的,应当供给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办法、内容等相关头绪或许资料。”
《规矩》第六条规矩,“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扫除以不合法办法搜集的依据的,应当供给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办法、内容等相关头绪或许资料。”
上述规矩标明,辩解人有权为当事人提出扫除不合法依据的请求,这是刑诉法赋予辩解人辩解权力的内容之一。但一起,辩解人也有职责在提出不合法依据扫除请求的一起,供给相应的头绪,包含涉嫌不合法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办法、内容等,即辩解人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不合法获得这一现实有开始证明职责,即辩解人在扫除不合法依据程序傍边的开始证明职责,其他的证明职责应当由公诉机关来完结。
三、辩解律师在不合法依据扫除程序傍边的辩解办法
律师应当充沛的行使刑诉法赋予的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不合法依据扫除辩解的辩解权力。辩解律师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不合法依据扫除的辩解时,依照不同的司法程序,能够分别在侦办阶段、查看起诉阶段、庭审阶段运用不同的辩解办法,完结提出不合法依据扫除请求的开始证明职责。详细如下:
(一)在审判阶段,当令请求人民法院扫除不合法依据。
《解说》第九十七条规矩,“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解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奉告其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头绪或许资料的在外。”
《解说》第九十八条规矩,“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扫除不合法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请求书或许请求笔录及相关头绪、资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依据上述的法令规矩,辩解律师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不合法依据扫除的辩解时,依照不同的司法程序,能够分别在侦办阶段、查看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进行。可是,依据司法实践标明,在侦办阶段、查看起诉阶段,由于辩解人直接面临的是完结侦办使命和指控职责的侦办机关和公诉机关,他们自身并不以为和认同案子存在不合法依据,则辩解人与侦办人员、公诉人员之间,就没有一个判决者。所以,辩解律师提出的不合法依据的扫除,底子是没有作用和作用的。而在审判阶段,凭借庭审这个载体和办法,有审判长在居中裁判,有法庭能够当面查询,有被告人能当庭陈说其时的景象,对不合法依据的扫除更利,所以,辩解人主张在审判阶段提出不合法依据的扫除请求。
由此可知,在开庭审理前,辩解人有权向法庭提交不合法依据扫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扫除的详细依据,以及支撑该项请求的依据、头绪、资料等。即完结辩解人的开始证明职责。要留意的是,请求扫除的依据不能是全面的,抽象的。
例如在本案中,辩解人就在庭前向法院提交了扫除不合法依据请求书,一起供给了违法嫌疑人与其家人所通信件、入所体检表、律师会晤笔录来证明违法嫌疑人的确遭受刑讯逼供。
(二)从讯问笔录傍边发现刑讯逼供的头绪。
仔细审理当事人在侦办机关所做供述,特别是有罪供述。侧重研讨当事人的说法是否前后对立,供述的违法时刻、地址、同案人员、违法经过等有没有迷糊之处。依据人的回忆规则,间隔案子发作的时刻越近,对违法的各个细节回忆得也就越清楚,反之就会越含糊。假如当事人的口供不符合这一回忆规则,那么就需要留神当事人在侦办人员的诱导下进行有罪供述的或许性。
例如在本案中,辩解人经过比照受害者报案时所开列的被盗物清单,和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赃物清单,发现前后有较大差异;违法嫌疑人第一次问话傍边,不知道入室偷盗的时刻、地址,后来的问话傍边,就能明晰说收支室偷盗的时刻、地址,而且这些细节是前后对立的,或与同案的其他嫌疑人的供述是互相对立等等。在庭审傍边,四个被告人供述是侦办人员拿其他人的问话笔录,让他们依照上面的内容进行陈说,不说就打。
还应当特别注重违法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时刻和地址,从司法实践傍边,一般来说,刑讯逼供多发作在看守所之外,所以,特别要注重违法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时刻和地址,是不是在看守所之外。假如悉数的有罪供述都是在看守所之外构成的,就要特别留意了。例如:本案傍边,辩解人就充沛留意到,陈某某的有罪供述只要二个笔录,一次是在未送进看守地址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二次是在从看守所提出来指认现场时又到派出所作所的讯问笔录。庭审傍边,被告人陈某某就陈说这二次是侦办人员殴伤他,他不得不被逼供认偷盗。
(三)在法庭上问清被告人刑讯逼供的详细状况。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矩,“法庭审理进程中,审判人员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矩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
《解说》第一百条规矩,“法庭审理进程中,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的,法庭应当进行查看。经查看,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查询;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阐明状况和理由,持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请求扫除不合法依据的,法庭不再进行查看。”
遭到刑讯逼供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对侦办人员、检察人员非常惊骇,在未开庭审理前不敢向外界披露遭受了刑讯逼供的现实。即使是与辩解律师会晤,也不敢过多泄漏遭受刑讯逼供的时刻、地址、详细办法等重要头绪,只怕遭到报复和更大的损伤。但在法庭之上,面临法官,被告人是有很大或许照实陈说遭受刑讯逼供的相关细节的。
而被告人的当庭陈说,愈加的形象而详细,让法官和一切的诉讼参加人,愈加信任和确认被告人是遭到了刑讯逼供。
此刻,就需要辩解律师,或是由辩解律师提请法官,特别对有关状况进行问询、核实。辩解律师应当问清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的时刻、地址、人员和办法,仔细听取、记载,并找出要害头绪。此外,辩解律师还需要就被告人有罪供述中的对立、含糊之处进行问询,核实与其在侦办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的不同之处。
例如在本案中,辩解律师和审判长就问询了被告人是否同家人、辩解律师、同仓监犯等泄漏过遭受刑讯逼供的现实,以及刑讯逼供的办法、人员、时刻、地址等;向被告了解在作案时刻他是否在校,同校是否有人证明其没有作案时刻等等。四个被告人在法庭上声泪俱下,痛哭流涕,说是侦办人员运用殴伤、鼻子灌水、臭袜堵嘴、言语恫吓等刑讯逼供的,笔录内容是拿其他被告人的笔录过来,让被告人依照上面的内容进行供述的。显着的就到达了辩解的意图和作用。审判长就启动了不合法依据的扫除程序。
(四)从入所体检表傍边发现刑讯逼供的头绪。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矩第一款规矩,“在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查询的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当事人被移送至看守所时,会进行体检,该份入所体检表记载了当事人其时的身体状况,是标明当事人在侦办机关承受讯问时有无遭受刑讯逼供的有力依据。因而,假如辩解律师置疑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应该向法庭请求调取该份依据,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或弥补。
本案傍边,其间一名被告人背部和手腕处有细微的伤痕,辩解人即问是什么回事,该名被告人回答说,是在派出所被用尺子打的,入所体检其时有侦办人员在场,所以,不敢说真话,说是在校园不小心被桌子碰伤的。辩解人查询到了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其间三名的体表查看是正常的,而一名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是记载背部和手腕处有细微的伤痕,所以,该体检表和被告人的当庭陈说,是彼此印证的。证明了被告人所陈说的被侦办人员刑讯逼供是客观存在的。
(五)寻觅要害证人,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客观上是不存在的,然后证明其有罪供述不合法依据。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矩,“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职责。”关于庭审进程中被告人提出的能证明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或能证明其违法现实不成立的要害证人,庭审后辩解律师应当向该证人了解相关状况,或许向法庭请求该证人出庭作证。即经过要害证人,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客观上是不存在的,然后证明其有罪供述不合法依据。
在本案傍边,被告人是在校学生,指控的作案时刻都在清晨时分,假如案发时刻时他的确在校,就没有作案时刻,那么应该有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能够证明。审判长向被告了解清楚能证明被告在作案时刻没有离开过校园的同学的名字,已要求公诉机关弥补事后向证人调取此相关的证人证言。假如校园有监控录像,也能够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其在作案时刻没有收支校园。审判长也已要求公诉机关弥补这一依据。以证明四个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时刻。假如能够证明四个被告人没有具有作案时刻,没有离开过校园,则其在侦办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不成立的。
(六)辩驳“三板斧”,请求侦办人员、管束干部出庭作证。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矩,“现有依据资料不能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请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出庭阐明状况;人民法院能够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出庭阐明状况。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也能够要求出庭阐明状况。经人民法院告诉,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解说》第一百零一条规矩,“法庭决议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查询的,能够由公诉人经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许其他依据,有针对性地播映讯问进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告诉有关侦办人员或许其他人员出庭阐明状况等办法,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
被告人宣称刑讯逼供了,而公诉机关往往是用“三板斧”来辩驳,一是由侦办机关出具一个状况阐明,阐明底子不存在刑讯逼供和不合法依据;二是入所体检表,证明说没有身体上的损伤,所以,底子不存在刑讯逼供;三是录音录像,证明说是被告人的自愿供述,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司法实践傍边,关于状况阐明,辩解律师和审判人员并不注重,也不相应,由于这是侦办机关的自我辩解,其效能很低的。但应当留意,假如该阐明只要侦办人员签名没有侦办机关盖章的,或是只要侦办机关盖章没有侦办人员签名的,都应当是不具有合法性,是无效的。
而录音录象也是先教育好违法嫌疑人才进行录音录象的,也没有本质含义。但应当留意,公诉机关不能供给部分而不是全程录音录象,是依据有瑕疵,也不具有合法性,是无效的。或是录音录象的内容与檀卷的其他依据显着对立的,也是无效的。
所以辩解律师应当注重请求侦办人员出庭作证,由被告人进行指认和质证,由辩解人、公诉人、审判长进行穿插问询,在庄重的法庭上,在相对相等的语境傍边,被告人敢说真话实情,侦办人员也不敢、不能、不易蒙混过关,即使其不揭露供认是刑讯逼供,可是,经过侦办人员在法庭的作证,是不是刑讯逼供,其实经过对质和问询,信任诉讼参加人特别是审判长心中有数、自有公断了。
依据上述法条规矩,看守所管束干部是归于能够出庭阐明状况的“其他人员”,而看守所的管束干部长时间与被告人在一同,较了解被告人拘押期间的身体、精力状况,因而能够向看守所管束干部了解体检表记载内容的实在性,了解被告人被拘押期间身上是否有显着外伤、是否有行动不方便的景象,以及是否向其泄漏过遭到刑讯逼供的状况等。因而,辩解律师能够请求法庭调取其书面证言,或许请求要求其出庭阐明状况。以了解实在的状况。
本案傍边,一名被告提出从前让看守所管束干部邮递其给家人的信件,并向管束干部泄漏过遭受刑讯逼供的现实和伤情,因而,辩解律师问询了被告人该管束干部的名字等信息,事后向其了解状况。假如其所作的证言如被告人所述,则能够印证被告人遭到了刑讯逼供。
(七)找到看守所同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状况。
关于一些不敢、不方便向辩解律师泄漏的状况,拘押期间,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很或许会向看守所的同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泄漏;而同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也或许了解实在的状况,因而,如有必要,辩解律师能够向看守所的同仓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了解状况,讯问当事人是否向其泄漏过遭到刑讯逼供及相关细节。假如不方便向其了解状况,能够请求法庭调取其书面证言,或许请求其出庭作证。然后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构成的。
本案傍边,一名被告人提出曾向同仓违法嫌疑人李某某,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并向其展现了伤处,因而辩解律师提请审判长,需要向被告人了解同仓违法嫌疑人的名字,以及是怎么向同仓违法嫌疑人叙述遭受刑讯逼供的,以便事后向同仓违法嫌疑人了解、核实相关的实在状况。
以上便是笔者在处理本案不合法依据扫除傍边,所想到和运用的辩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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