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土地登记办法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2:34
汕头市土地挂号方法有哪些内容?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汕头市土地挂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土地挂号行为,维护土地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总称中心城区)的土地挂号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挂号,是指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团体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典当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需求挂号的其他土地权力记载于土地挂号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则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包含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和国有农用地运用权;团体土地运用权,包含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团体农用地运用权(不含土地承揽经营权)。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一致担任中心城区的土地挂号处理作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派出安排依照规则责任承办辖区内土地挂号处理的相关作业。
房子挂号触及土地挂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受理,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房产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权审阅后,核定房地产权证书或许挂号证明。
住所和城乡建造、城乡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分依法依照各自责任,帮忙做好土地挂号处理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五条 土地挂号的根本程序:
(一)土地挂号请求;
(二)土地权属审阅;
(三)注册挂号;
(四)核发证书。
第六条 土地挂号应当由当事人一起请求,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单独请求:
(一)土地总挂号;
(二)国有土地运用权、团体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运用权的初始挂号;
(三)因承继或许遗赠获得土地权力的挂号;
(四)因人民政府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而获得土地权力的挂号;
(五)因人民法院、裁定安排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法令文书而获得土地权力的挂号;
(六)更正挂号或许贰言挂号;
(七)因土地权力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及土地用处等内容发作改动而进行的挂号;
(八)土地权力证书的补发或许换发;
(九)其他依法能够由当事人单独请求的景象。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土地运用权人一起运用一宗土地的,能够别离请求土地挂号。
第八条 请求土地挂号,应当根据不同的挂号事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挂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土地权属来历证明;
(四)地籍查询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
(七)本方法规则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则的地籍查询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能够托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查询获得。
请求土地挂号,应当照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九条 未成年人请求土地挂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请求,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资料。
第十条 托付署理人请求土地挂号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署理人身份证明。
署理境外请求人请求土地挂号的,授权托付书和被署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许认证。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请求人提出的土地挂号请求,应当根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挂号的土地不在本挂号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奉告请求人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
(二)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过错的,应当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
(三)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请求挂号的土地在本挂号辖区内,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挂号请求。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运用权挂号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第十三条 土地挂号簿是土地权力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挂号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运用权类型、获得时刻和运用期限、权力以及内容改动状况;
(三)土地的位于、界址、面积、宗地号、用处和获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状况。
土地挂号簿应当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证挂号专用章或许市土地主管部分土地挂号专用章。
土地挂号簿选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挂号:
(一)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处理或许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交纳土地有偿运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按土地价款交纳份额切割请求挂号的;
(五)请求挂号的土地权力超越规则期限的;
(六)无合法用地权属来历根据等土地挂号请求要件的;
(七)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投标拍卖挂牌等方法出让的;
(八)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九)违背规划改动土地用处的;
(十)未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而设定典当的;
(十一)贰言挂号期间未经贰言挂号权力人赞同,请求处理典当挂号的;
(十二)查封挂号免除前请求处理典当挂号或许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予挂号的景象。
不予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土地挂号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挂号检查手续;特殊状况需求延期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十日。
第三章 土地总挂号
第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总挂号,是指在必定时刻内对辖区内悉数土地或许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挂号。
第十七条 土地总挂号应当发布布告。布告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挂号区的区分;
(二)土地挂号的期限;
(三)土地挂号收件地址;
(四)土地挂号请求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需求布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契合总挂号要求的宗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布告。布告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准予挂号的土地位于、四至、面积、用处、权属性质、运用权类型和运用期限;
(三)土地权力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提出贰言的期限、方法和受理安排;
(四)需求布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布告期满,当事人及相关权力人对土地总挂号审阅成果无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予以挂号。
第四章 土地初始挂号
第二十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初始挂号,是指土地总挂号之外对建立的土地权力进行的挂号。
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挂号应当在土地初始挂号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造项目运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供给建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据、税费交纳凭据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三条 划拨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已转为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据、税费交纳凭据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四条 以国有土地租借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借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许入股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资或许入股合同及赞同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六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财物处置计划及赞同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触及企业改制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改制计划及赞同文件。第二十七条 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团体土地所有权证明资料、权属界限协议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团体土地所有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八条 运用本团体土地进行建造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请求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九条 以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法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相关合同、原团体土地运用证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三十条 运用团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农用地运用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团体农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三十一条 典当土地运用权的,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应当持土地权力证书、主债务债务合同、典当合同、土地估值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
除前款规则外,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还应当依照以下规则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一)以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供给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典当的证明资料;
(二)以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供给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的证明资料;
(三)以一起共有或许不可切割按份共有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供给其他共有人赞同典当的证明资料;
(四)典当合同在境外缔结的,应当供给公证或许认证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赞同赞同并核定处置时应当补交地价款的数额;当事人请求典当挂号时应当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
典当的土地运用权归于国有(团体)财物的,应当契合国有(团体)财物处理的有关规则;当事人请求典当挂号时应当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请求地役权挂号的,供役地权力人和需役地权力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交土地权力证书和地役权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土地改动挂号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改动挂号,是指因土地权力人发作改动,或许因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以及土地用处等内容发作改动而进行的挂号。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国有土地租借、作价出资或许入股方法获得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和土地权力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税费交纳凭据,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三十六条 因生意、交流、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触及建造用地运用权搬运的,当事人应当持原房地产权力证书或许权属证明及房地产权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一起请求处理建造用地运用权改动挂号及房产搬运挂号。
第三十七条 因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吞并、分立、吞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分的赞同文件、原土地权力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三十八条 因处置典当产业而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典当产业处置后刊出典当挂号,持原土地权力证书或许权属证明及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三十九条 土地运用权典当期间,土地运用权发作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典当权人赞同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四十条 经挂号的土地典当权因主债务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能够持原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转让协议、现已告诉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典当权改动挂号。
第四十一条 因人民法院、裁定安排收效的法令文书或许因承继、受遗赠获得土地运用权,当事人应当持收效的法令文书或许逝世证明、遗言、赠与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权力人在处理挂号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运用权或许设定土地典当权的,应当依照本方法先将土地权力请求挂号到其名下后,再请求处理土地权力改动挂号。
第四十二条 现已设定地役权的土地运用权搬运后,供役地权力人和需役地权力人应当持原地役权合同、改动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原土地权力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处理地役权改动挂号。第四十三条 因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发作改动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力证书以及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发作改动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名字或许称号、地址改动挂号。
第四十四条 土地用处发作改动的,当事人应当持土地用处改动的赞同文件、原土地权力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用处改动挂号。
土地用处改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交纳凭据。
第六章 土地刊出挂号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刊出挂号,是指因土地权力的消除等原因此进行的挂号。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能够直接处理刊出挂号:
(一)依法回收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人团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裁定安排的收效法令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力消除,当事人未处理刊出挂号的。
第四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土地权力消除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力消除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原土地权力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刊出挂号。
第四十八条 非住所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期限届满,且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赞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力证书,请求刊出挂号。
第四十九条 现已挂号的土地典当权、地役权停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典当权、地役权停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力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典当权、地役权刊出挂号。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请求刊出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当事人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进行刊出布告,布告期满后可直接处理刊出挂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采纳隐瞒现实、假造有关证明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得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刊出其土地挂号。
第五十二条 土地典当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刊出挂号的,除设定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得直接刊出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
第五十三条 土地挂号刊出后,原土地权力证书应当回收;的确无法回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土地挂号簿上注明,并经布告后废止原土地权力证书。
第七章 其他土地挂号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其他土地挂号,包含土地的更正挂号、贰言挂号、预告挂号和查封挂号。
第五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发现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确有过错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进行更正挂号,并书面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处理替换或许刊出原土地权力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并布告后废止原土地权力证书。
更正挂号触及土地权力归属的,应当对更正挂号成果进行布告。
第五十六条 土地权力人以为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能够持原土地权力证书和证明挂号事项过错的相关资料,请求更正挂号。
好坏关系人以为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能够持土地权力人书面赞同更正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挂号事项过错的相关资料,请求更正挂号。
第五十七条 好坏关系人以为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但土地挂号簿记载的土地权力人不赞同更正的,好坏关系人能够持证明挂号事项过错的相关资料,请求贰言挂号。契合贰言挂号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挂号簿,并向请求人颁布贰言挂号证明,一起书面告诉土地挂号簿记载的土地权力人。
贰言挂号期间,未经贰言挂号权力人赞同,不得处理土地权力的改动挂号或许设定土地典当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贰言挂号请求人或许土地挂号簿记载的土地权力人能够请求刊出贰言挂号:
(一)贰言挂号请求人在贰言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申述的;
(二)人民法院对贰言挂号请求人的申述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贰言挂号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的。
依照前款规则请求刊出贰言挂号的,应当供给贰言挂号证明或许贰言挂号告诉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许不予支撑的证明文件。
贰言挂号失效后,原请求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请求贰言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签定土地权力转让的协议后,能够依照约定持转让协议请求预告挂号。契合预告挂号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挂号簿,并向请求人颁布预告挂号证明。预告挂号后,债务消除或许自能够进行土地挂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请求土地挂号的,预告挂号失效。
预告挂号期间,未经预告挂号权力人赞同,不得处理土地权力的改动挂号或许土地典当权、地役权挂号。
第六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根据人民法院供给的查封或许预查封裁定书和帮忙履行告诉书,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应当将查封或许预查封的状况在土地挂号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帮忙人民法院履行土地运用权时,不对收效法令文书和帮忙履行告诉书进行实体检查。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以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许其他收效法令文书过错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检查主张。
第六十二条 对被履行人因承继、判定或许强制履行获得,但没有处理改动挂号的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土地主管部分依照履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履行人获得产业所根据的承继证明、收效判定书或许履行裁定书及帮忙履行告诉书等,先处理改动挂号手续后,再行处理查封挂号。
第六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在预查封期间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的,预查封挂号主动转为查封挂号。
第六十四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为先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的人民法院处理查封挂号手续,对后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的人民法院处理轮候查封挂号,并书面奉告其该宗土地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现实及查封的有关状况。
轮候查封挂号的次序依照人民法院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的时刻先后进行摆放。查封法院依法免除查封的,摆放在先的轮候查封主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运用权悉数处理的,摆放在后的轮候查封主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运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下部分,摆放在后的轮候查封主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挂号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处理。
第六十五条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许人民法院免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挂号失效,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刊出查封、预查封挂号。
第六十六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运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处理土地权力的改动挂号或许土地典当权、地役权挂号。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违背本方法规则,假造土地权力证书或许挂号证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因作业失误导致挂号过错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形成丢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在土地挂号作业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土地挂号作业中依照本方法需求布告的,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布告。
第七十一条 土地权力证书灭失、丢失的,土地权力人应当在本市揭露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灭失、丢失声明满三十日后,方可请求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力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前,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其土地挂号处理权限依法作出的行政决议,能够作为处理相关土地挂号手续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的土地挂号处理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七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土地挂号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土地挂号行为,维护土地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总称中心城区)的土地挂号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挂号,是指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团体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运用权和土地典当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令法规规则需求挂号的其他土地权力记载于土地挂号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则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包含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和国有农用地运用权;团体土地运用权,包含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和团体农用地运用权(不含土地承揽经营权)。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一致担任中心城区的土地挂号处理作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派出安排依照规则责任承办辖区内土地挂号处理的相关作业。
房子挂号触及土地挂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分一致受理,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和房产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权审阅后,核定房地产权证书或许挂号证明。
住所和城乡建造、城乡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分依法依照各自责任,帮忙做好土地挂号处理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五条 土地挂号的根本程序:
(一)土地挂号请求;
(二)土地权属审阅;
(三)注册挂号;
(四)核发证书。
第六条 土地挂号应当由当事人一起请求,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单独请求:
(一)土地总挂号;
(二)国有土地运用权、团体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运用权的初始挂号;
(三)因承继或许遗赠获得土地权力的挂号;
(四)因人民政府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而获得土地权力的挂号;
(五)因人民法院、裁定安排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法令文书而获得土地权力的挂号;
(六)更正挂号或许贰言挂号;
(七)因土地权力人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及土地用处等内容发作改动而进行的挂号;
(八)土地权力证书的补发或许换发;
(九)其他依法能够由当事人单独请求的景象。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土地运用权人一起运用一宗土地的,能够别离请求土地挂号。
第八条 请求土地挂号,应当根据不同的挂号事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挂号请求书;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土地权属来历证明;
(四)地籍查询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完税或许减免税凭据;
(七)本方法规则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则的地籍查询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能够托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查询获得。
请求土地挂号,应当照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状况,并对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九条 未成年人请求土地挂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请求,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资料。
第十条 托付署理人请求土地挂号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和署理人身份证明。
署理境外请求人请求土地挂号的,授权托付书和被署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许认证。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请求人提出的土地挂号请求,应当根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挂号的土地不在本挂号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奉告请求人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请求;
(二)请求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过错的,应当答应请求人当场更正;
(三)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在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请求挂号的土地在本挂号辖区内,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依照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挂号请求。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运用权挂号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第十三条 土地挂号簿是土地权力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挂号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运用权类型、获得时刻和运用期限、权力以及内容改动状况;
(三)土地的位于、界址、面积、宗地号、用处和获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状况。
土地挂号簿应当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证挂号专用章或许市土地主管部分土地挂号专用章。
土地挂号簿选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挂号:
(一)土地权属争议未处理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处理或许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交纳土地有偿运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按土地价款交纳份额切割请求挂号的;
(五)请求挂号的土地权力超越规则期限的;
(六)无合法用地权属来历根据等土地挂号请求要件的;
(七)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投标拍卖挂牌等方法出让的;
(八)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九)违背规划改动土地用处的;
(十)未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而设定典当的;
(十一)贰言挂号期间未经贰言挂号权力人赞同,请求处理典当挂号的;
(十二)查封挂号免除前请求处理典当挂号或许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予挂号的景象。
不予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挂号的理由。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土地挂号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挂号检查手续;特殊状况需求延期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十日。
第三章 土地总挂号
第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总挂号,是指在必定时刻内对辖区内悉数土地或许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挂号。
第十七条 土地总挂号应当发布布告。布告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挂号区的区分;
(二)土地挂号的期限;
(三)土地挂号收件地址;
(四)土地挂号请求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
(五)需求布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契合总挂号要求的宗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布告。布告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准予挂号的土地位于、四至、面积、用处、权属性质、运用权类型和运用期限;
(三)土地权力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提出贰言的期限、方法和受理安排;
(四)需求布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布告期满,当事人及相关权力人对土地总挂号审阅成果无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予以挂号。
第四章 土地初始挂号
第二十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初始挂号,是指土地总挂号之外对建立的土地权力进行的挂号。
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挂号应当在土地初始挂号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造项目运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供给建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据、税费交纳凭据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三条 划拨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已转为出让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交纳凭据、税费交纳凭据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四条 以国有土地租借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借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许入股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资或许入股合同及赞同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六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法获得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财物处置计划及赞同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触及企业改制的,还应当提交企业改制计划及赞同文件。第二十七条 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团体土地所有权证明资料、权属界限协议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团体土地所有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八条 运用本团体土地进行建造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请求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二十九条 以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法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相关合同、原团体土地运用证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三十条 运用团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市人民政府的赞同文件、农用地运用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团体农用地运用权初始挂号。
第三十一条 典当土地运用权的,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应当持土地权力证书、主债务债务合同、典当合同、土地估值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
除前款规则外,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还应当依照以下规则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一)以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供给董事会或许股东大会赞同典当的证明资料;
(二)以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供给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的证明资料;
(三)以一起共有或许不可切割按份共有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供给其他共有人赞同典当的证明资料;
(四)典当合同在境外缔结的,应当供给公证或许认证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赞同赞同并核定处置时应当补交地价款的数额;当事人请求典当挂号时应当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
典当的土地运用权归于国有(团体)财物的,应当契合国有(团体)财物处理的有关规则;当事人请求典当挂号时应当供给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请求地役权挂号的,供役地权力人和需役地权力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交土地权力证书和地役权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土地改动挂号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改动挂号,是指因土地权力人发作改动,或许因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以及土地用处等内容发作改动而进行的挂号。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国有土地租借、作价出资或许入股方法获得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和土地权力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税费交纳凭据,请求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三十六条 因生意、交流、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触及建造用地运用权搬运的,当事人应当持原房地产权力证书或许权属证明及房地产权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一起请求处理建造用地运用权改动挂号及房产搬运挂号。
第三十七条 因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吞并、分立、吞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分的赞同文件、原土地权力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三十八条 因处置典当产业而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典当产业处置后刊出典当挂号,持原土地权力证书或许权属证明及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的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三十九条 土地运用权典当期间,土地运用权发作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典当权人赞同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平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第四十条 经挂号的土地典当权因主债务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能够持原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转让协议、现已告诉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典当权改动挂号。
第四十一条 因人民法院、裁定安排收效的法令文书或许因承继、受遗赠获得土地运用权,当事人应当持收效的法令文书或许逝世证明、遗言、赠与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
权力人在处理挂号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运用权或许设定土地典当权的,应当依照本方法先将土地权力请求挂号到其名下后,再请求处理土地权力改动挂号。
第四十二条 现已设定地役权的土地运用权搬运后,供役地权力人和需役地权力人应当持原地役权合同、改动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原土地权力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处理地役权改动挂号。第四十三条 因土地权力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发作改动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力证书以及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发作改动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名字或许称号、地址改动挂号。
第四十四条 土地用处发作改动的,当事人应当持土地用处改动的赞同文件、原土地权力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用处改动挂号。
土地用处改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交纳凭据。
第六章 土地刊出挂号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刊出挂号,是指因土地权力的消除等原因此进行的挂号。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能够直接处理刊出挂号:
(一)依法回收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人团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裁定安排的收效法令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力消除,当事人未处理刊出挂号的。
第四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土地权力消除的,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权力消除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原土地权力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刊出挂号。
第四十八条 非住所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期限届满,且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赞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力证书,请求刊出挂号。
第四十九条 现已挂号的土地典当权、地役权停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典当权、地役权停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力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请求土地典当权、地役权刊出挂号。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请求刊出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当事人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进行刊出布告,布告期满后可直接处理刊出挂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采纳隐瞒现实、假造有关证明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得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刊出其土地挂号。
第五十二条 土地典当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刊出挂号的,除设定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期限届满外,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得直接刊出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
第五十三条 土地挂号刊出后,原土地权力证书应当回收;的确无法回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土地挂号簿上注明,并经布告后废止原土地权力证书。
第七章 其他土地挂号
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其他土地挂号,包含土地的更正挂号、贰言挂号、预告挂号和查封挂号。
第五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发现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确有过错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进行更正挂号,并书面告诉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处理替换或许刊出原土地权力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并布告后废止原土地权力证书。
更正挂号触及土地权力归属的,应当对更正挂号成果进行布告。
第五十六条 土地权力人以为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能够持原土地权力证书和证明挂号事项过错的相关资料,请求更正挂号。
好坏关系人以为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能够持土地权力人书面赞同更正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挂号事项过错的相关资料,请求更正挂号。
第五十七条 好坏关系人以为土地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但土地挂号簿记载的土地权力人不赞同更正的,好坏关系人能够持证明挂号事项过错的相关资料,请求贰言挂号。契合贰言挂号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挂号簿,并向请求人颁布贰言挂号证明,一起书面告诉土地挂号簿记载的土地权力人。
贰言挂号期间,未经贰言挂号权力人赞同,不得处理土地权力的改动挂号或许设定土地典当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贰言挂号请求人或许土地挂号簿记载的土地权力人能够请求刊出贰言挂号:
(一)贰言挂号请求人在贰言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申述的;
(二)人民法院对贰言挂号请求人的申述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贰言挂号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的。
依照前款规则请求刊出贰言挂号的,应当供给贰言挂号证明或许贰言挂号告诉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许不予支撑的证明文件。
贰言挂号失效后,原请求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请求贰言挂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签定土地权力转让的协议后,能够依照约定持转让协议请求预告挂号。契合预告挂号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挂号簿,并向请求人颁布预告挂号证明。预告挂号后,债务消除或许自能够进行土地挂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请求土地挂号的,预告挂号失效。
预告挂号期间,未经预告挂号权力人赞同,不得处理土地权力的改动挂号或许土地典当权、地役权挂号。
第六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根据人民法院供给的查封或许预查封裁定书和帮忙履行告诉书,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应当将查封或许预查封的状况在土地挂号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帮忙人民法院履行土地运用权时,不对收效法令文书和帮忙履行告诉书进行实体检查。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以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许其他收效法令文书过错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检查主张。
第六十二条 对被履行人因承继、判定或许强制履行获得,但没有处理改动挂号的土地运用权的查封,土地主管部分依照履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履行人获得产业所根据的承继证明、收效判定书或许履行裁定书及帮忙履行告诉书等,先处理改动挂号手续后,再行处理查封挂号。
第六十三条 土地运用权在预查封期间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的,预查封挂号主动转为查封挂号。
第六十四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为先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的人民法院处理查封挂号手续,对后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的人民法院处理轮候查封挂号,并书面奉告其该宗土地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现实及查封的有关状况。
轮候查封挂号的次序依照人民法院送达帮忙履行告诉书的时刻先后进行摆放。查封法院依法免除查封的,摆放在先的轮候查封主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运用权悉数处理的,摆放在后的轮候查封主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运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下部分,摆放在后的轮候查封主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挂号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处理。
第六十五条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许人民法院免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挂号失效,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刊出查封、预查封挂号。
第六十六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运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处理土地权力的改动挂号或许土地典当权、地役权挂号。
第八章 法令责任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违背本方法规则,假造土地权力证书或许挂号证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因作业失误导致挂号过错的,应当依法予以更正;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形成丢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作业人员在土地挂号作业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土地挂号作业中依照本方法需求布告的,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分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布告。
第七十一条 土地权力证书灭失、丢失的,土地权力人应当在本市揭露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灭失、丢失声明满三十日后,方可请求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力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前,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其土地挂号处理权限依法作出的行政决议,能够作为处理相关土地挂号手续的根据。
第七十三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的土地挂号处理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七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