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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能合并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6:03

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着重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隔,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的体现,这个问题不处理,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完成,影响审判的公信力。
■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林某因犯成心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林提出上诉,在林某接到一审判定书的230天内,二审法院既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决,也未作出二审判定,林某一向拘押在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九十六条的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有本法榜首百二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一个月,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则复核期限,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兼并适用,由此关于林某在看守所被拘押的230天是否归于超期拘押,存在不合定见。
■将两个程序兼并适用的坏处
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像发回重审的案子那样规则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没有特意着重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隔,司法实践中,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一审判死刑的案子一旦因上诉或许抗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一般都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兼并进行,作出的裁决既是终审裁决一起也是复核死刑程序的裁决。这是忽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诉讼价值、忽视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的体现,这个问题不处理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完成,影响审判的公信力。
因为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规则期限,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兼并适用,往往导致超期拘押,这暴露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兼并适用的坏处,也向咱们敲响了严厉依法办案的警钟,尖利地提出了两个程序兼并适用与法理的对立之处,咱们有必要正视与法治精力相悖的这一程序性问题,强化程序法治认识,通过程序公平保证完成社会公平缓正义。
笔者以为,二审法院关于死刑案子不按二审程序的时刻规则作出终审判定,归于超审限的行为,如被告人在押,就应归于超期拘押。
榜首,从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联系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子建立复核程序的意图是坚持少杀、慎杀,避免错杀,即便通过二审终审判定死刑的案子也不能当即履行,还要通过复核程序后才干报经有权签发死刑履行命令的机关同意下达死刑履行命令后履行。假如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不加区分地兼并适用,实际上是将两个程序合为一个程序适用,这样法律显然是不严厉的。从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用视点讲,由原二审合议庭人员继续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是有违立法原意的,二审合议庭人员的先入为主必定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纠错功用的有用发挥,导致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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