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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1:59

,包头住所公积金缴存员工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提取住所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所的:
持《房子所有权证》的,按办证日期两年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多层住所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三年内;高层住所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四年内;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免除(停止)劳作(人事)联系且自己请求销户提取的;
4、出境久居或赴港、澳、台区域久居的;
5、还清住所公积金借款本息两年之内的;
6、被归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模的;
7、因企业转制,员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顿的;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则处理住所公积金搬运事务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免除(停止)劳作(人事)联系的;
10、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
11、已处理商业性银行住所按揭借款或包钢住所公积金借款两年内的;
12、还清银行住所按揭借款两年内的;
13、请求住所公积金借款前;
14、住所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早悉数归还借款余额提取
15、按年对冲还贷提取
16、租房提取
17、大病提取
员工在处理1、5、11、12、13项提取时,同一套房子仅限处理一次。
员工在处理1、5、11、12、13、14、15、17项提取时,其家庭成员(包含自己、爱人及其两边爸爸妈妈、子女)可一起请求提取住所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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