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6:47
【出处】我国民商法令网【摘要】世界商事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申述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检查裁定协议效能,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改变。在世界案子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供认与实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的有关规矩。涉港澳案子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矩。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裁定协议准据法的挑选规模与裁定协议标的规模。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改变须以当事人征引裁定协议提出统辖抗辩为条件,并遵从提出抗辩的时刻约束。必要一申述讼中程序的改变既须尊重当事人的裁定权力,也要考虑怎么避免并行程序与抵触裁判。【关键词】世界商事裁定协议;妨诉效能;司法检查;诉讼程序改变【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世界商事裁定协议的效能具有两面性。[1]一方面,其有授权裁定员判决裁定协议标的的活跃效能。另一方面,其有约束或扫除法院对协议标的统辖权的消沉效能,也称妨诉效能。[2]实践中,若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申述,法院将在特定情况下检查裁定协议,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改变。关于世界商事裁定协议,国内学界首要重视其效能确认、独立性以及协议效能的扩张等问题,对世界裁定协议的妨诉效能评论不多。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剖析妨诉效能完成的两个首要环节,即法院对裁定协议的检查以及诉讼程序的相应改变。考虑到我国法院常常参照世界案子处理涉港澳案子,下文将一起论说世界裁定协议与涉港澳裁定协议的妨诉效能。一、裁定协议的司法检查在裁定协议妨诉阶段,法院对协议的检查有别于其在供认裁定协议效能之诉中的检查。前者是在裁定协议一方就协议标的申述的情况下,法院为处理本身对系争实体问题的统辖权而进行的检查。后者则是在裁定协议当事人就裁定协议效能提起的供认之诉中,法院为处理系争协议的效能问题而进行的检查。法院在裁定协议妨诉阶段对协议的检查触及多方面问题,首要有怎么避免该检查与裁定协议效能供认之诉中检查的抵触裁判、妨诉阶段的检查规范(是否仅限于外表检查)、裁定协议的法令适用以及协议标的规模的解说。囿于篇幅,下文仅择要论说后两方面问题。(一)裁定协议的法令适用1.世界商事裁定协议我国是1958年《供认与实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以下简称《纽约条约》)的缔约国。《纽约条约》第二条第三款规矩,若裁定协议当事人就协议标的向缔约国法院申述,法院应依当事一方的恳求,命当事人提交裁定,除非裁定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纽约条约》并未界定该款的适用规模,关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一切类型的世界裁定协议,各国实践存在差异。但一般以为,协议标的具有世界要素的裁定协议在该款的适用规模内。[3]我国法院在确认此类型裁定协议的法令适用时,应遵从如下规矩。榜首,《纽约条约》对裁定协议的妨诉效能作了具体规矩,然后使该条约能够直接适用。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批改,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矩,该条约应当优先适用。[4]在实践中,我国不少法院都疏忽了《纽约条约》的优先适用。如在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法国DMT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中,[5]涉案合同为中法两边当事人缔结的世界合同,该合同中的裁定条款显着在《纽约条约》第二条的适用规模内。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检查该裁定条款效能时,直接依据多年司法实践以及(该)院第2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所确认的准则”确认裁定条款的准据法,而只字未提《纽约条约》的有关规矩。从法令适用的视点看,这些案子不无问题。第二,关于裁定协议的方式效能,《纽约条约》第二条榜首款规矩,缔约国法院仅有供认书面协议的责任,一起该条第二款规矩,书面协议”包含当事人所签定或在交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裁定协议。这些规矩是该条约有关裁定协议方式的一致实体规矩,我国法院应直接适用。需求指出的是,《纽约条约》收效施行以来,跟着电子技术的开展,实践中裁定协议的方式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国法院在适用该条约的书面方式规矩时,能够参照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经过的有关主张,[6]将该条约第二条第二款解说为对书面方式的非尽头式罗列,然后认可裁定协议的其他电子方式。此外,依据贸法会的主张,《纽约条约》第七条榜首款下的裁定判决最惠待遇条款”,能够类推适用于裁定协议。据此,在裁定协议妨诉阶段,若法院地法对裁定协议书面方式的界说比《纽约条约》第二条第二款更为广泛,则能够适用前者。我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6)7号](以下简称《裁定法解说》)榜首条认可了各种数据电文方式达到的裁定协议,其对裁定协议书面方式的界说较《纽约条约》更为广泛。依据贸法会的前述主张,我国法院可依《纽约条约》第七条榜首款适用《裁定法解说》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