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3:34
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作业的最重要的,也是最早开端的组成部分,因为联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揭露,联系到保护国家法令的严肃性。所以法令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第一审程序的法令监督是怎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第一审程序的法令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令监督,首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要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活动实施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则,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进行法令监督首要是经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法。其次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令监督。它首要包含二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子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定见。”。
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进行监督,其方法是提起抗诉。再次,是对履行活动进行法令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对履行机关履行惩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假如发现有违法的状况,应当告诉履行机关纠正。”具体表现为对交给履行、收押、监管、开释、保外就医、监外履行等办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检察机关的法令监督作业因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检察机关把大部分的精力花在追查
违法上,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的监督,使适当部分的内容流于形式。因为怕影响与其他机关的联系,而在彼此退让中寻求某种平衡。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活动的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首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不能自动监督。关于公安机关该立而没立的案子,一般来说,是经过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从这一点上说,假如公安人员徇私舞弊与违法嫌疑人一同打击报复被害人,或在利益的唆使下,被害人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此种状况,检察机关好像没有什么方法。其次,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没有列入立案监督的规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则,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该当立案,而立案行为也有很多违法现象存在,其危害性相同不能忽视,如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立案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不确保。再次,对立案监督短少强制办法的确保,刑事诉讼法之规则,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众所周知,法令标准的构成要素是条件、形式,结果,而从这一条法规中,看不出法令结果是什么。在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在社会上占有重要位置,因为法令条文短少制裁办法,往往公安机关未必把检 关于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的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对立案监督相同,对侦办活动的监督短少权威性的强制办法,监督活动往往走样。
(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首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违背法定程序的厅审活动提出纠正定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样,审判监督成了过后监督,书面监督,从而使庭审活动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督,审判人员乱用审判权侵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法有限,除了提起抗诉这有用手法外,向法院提出纠正定见又是那么苍白无力,监督短少有用确保,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办法没有具体规则。
以上便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假如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一、第一审程序的法令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令监督,首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要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活动实施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则,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进行法令监督首要是经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法。其次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令监督。它首要包含二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子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定见。”。
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进行监督,其方法是提起抗诉。再次,是对履行活动进行法令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对履行机关履行惩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假如发现有违法的状况,应当告诉履行机关纠正。”具体表现为对交给履行、收押、监管、开释、保外就医、监外履行等办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检察机关的法令监督作业因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检察机关把大部分的精力花在追查
违法上,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的监督,使适当部分的内容流于形式。因为怕影响与其他机关的联系,而在彼此退让中寻求某种平衡。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办活动的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首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不能自动监督。关于公安机关该立而没立的案子,一般来说,是经过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从这一点上说,假如公安人员徇私舞弊与违法嫌疑人一同打击报复被害人,或在利益的唆使下,被害人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此种状况,检察机关好像没有什么方法。其次,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没有列入立案监督的规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则,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该当立案,而立案行为也有很多违法现象存在,其危害性相同不能忽视,如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立案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不确保。再次,对立案监督短少强制办法的确保,刑事诉讼法之规则,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众所周知,法令标准的构成要素是条件、形式,结果,而从这一条法规中,看不出法令结果是什么。在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在社会上占有重要位置,因为法令条文短少制裁办法,往往公安机关未必把检 关于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的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对立案监督相同,对侦办活动的监督短少权威性的强制办法,监督活动往往走样。
(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首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违背法定程序的厅审活动提出纠正定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样,审判监督成了过后监督,书面监督,从而使庭审活动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督,审判人员乱用审判权侵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状况时有发生。其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法有限,除了提起抗诉这有用手法外,向法院提出纠正定见又是那么苍白无力,监督短少有用确保,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办法没有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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