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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收条书写上一定要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8:34
官司打了,告贷仍是无着,问题出在收条书写上
案情叙说:
宁波的赵某与张某曾是生意上的好同伴。2005年,张某办公司需求资金,便向赵某告贷,两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好张某偿还赵某出资款人民币595772元,从2005年9月起,每月底前付出10万元,至2006年2月底前悉数还清。  2007年10月,赵某向宁波镇海法院申述,要求张某偿还尚拖欠的175772元告贷。但张某却称,至2007年2月,他已将欠款 595772元悉数还清,并随后付出了40000元利息。
庭审中,两边认可张某经过现金和邮政汇款的方法共分八次39万元。除此之外,张某出具了两张合计25万元的收条,收条原文为“今收到×公司出资款××元”。据此,张某以为他现已付出了悉数金钱。可是,原告赵某则解说说,由于被告还款次数较多,他不是每次都出具收条,出具这两张收条的当天,被告只还了9万元,其他16万元是之前被告经过现金或邮政汇款的方法付出的,他当场没有出具收条,而是几笔加在一起后同时写了两张收条。
面临争议,镇海法院以为,收条上的“今”字,依照一般了解应为今日的意思。因而赵某在只收到9万元的状况下出具25万元的收条,不符合常理。并且,赵某所出具的收条并未注明包含了之前张某的还款。由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开方:本案的本相或许确如原告所说,是被告几回付出还款后,原告同时出具了一张收条。缺点是,收条自身并不能体现出这个状况,而法院往往只能凭依据来判案。  此案是典型的出具收条不谨慎导致的胶葛。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出具收条、借单时对用词造句不加琢磨,语境和来龙去脉都没有具体记载,为日后发作争议埋下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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