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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7:25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依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上海市乡镇生育稳妥方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依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上海市乡镇生育稳妥方法〉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意图和依据)
为了保证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日子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具有本市乡镇户籍并参与本市乡镇社会稳妥的从业或许赋闲生育妇女。
第三条(办理部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是本市乡镇生育稳妥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市乡镇生育稳妥的统一办理。市和区、县生育稳妥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担任乡镇生育稳妥的详细办理作业。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等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镇生育稳妥办理作业。
本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乡镇生育稳妥费的征缴作业。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则,交纳乡镇生育稳妥费。
第五条(挂号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指定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乡镇生育稳妥挂号手续。其间,新建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处理有关挂号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停止或许乡镇生育稳妥挂号事项发作改变,应当自有关景象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挂号组织处理刊出或许改变挂号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核算方法及缴费份额)
用人单位交纳乡镇养老稳妥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交纳乡镇生育稳妥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份额交纳乡镇生育稳妥费。个人不交纳乡镇生育稳妥费。
乡镇生育稳妥费缴费份额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市财务局一起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
第七条(乡镇生育稳妥费的列支途径)
用人单位交纳的乡镇生育稳妥费,依照财务部分规则的途径列支。
第八条(征缴办理)
用人单位交纳乡镇生育稳妥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稳妥费征缴办理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九条(基金来历)
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的来历: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乡镇生育稳妥费;
(二)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依照规则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归入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的资金。
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缺乏使用时,由当地财务补助。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付出途径)
乡镇生育稳妥待遇项目包含:
(一)生育日子补助;
(二)生育医疗费补助。
从业妇女的生育日子补助由乡镇生育稳妥基金付出,赋闲妇女的生育日子补助由赋闲稳妥基金付出;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助由乡镇员工基本医疗稳妥基金付出。
第十一条(基金办理)
乡镇生育稳妥基金实施全市统筹。乡镇生育稳妥基金归入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乡镇生育稳妥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动用。
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的办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稳妥基金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乡镇生育稳妥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组织担任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审阅,市财务局复核,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补助、补助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日子补助、生育医疗费补助的妇女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乡镇户籍;
(二)参与本市乡镇社会稳妥;
(三)归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则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组织出产或许流产(包含天然流产和人流)。
第十四条(享用生育日子补助的期限)
契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则的生育妇女,依照下列期限享用生育日子补助: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出产的,按3个月享用生育日子补助;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用生育日子补助;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用生育日子补助;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许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用生育日子补助。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享用生育日子补助的生育妇女,还能够依照下列规则享用生育日子补助:
(一)难产的,添加半个月的生育日子补助;
(二)契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添加一个月的生育日子补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半个月的生育日子补助。
第十五条(月生育日子补助规范)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日子补助规范,为自己出产或许流产当月乡镇养老稳妥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出产或许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化作业单位缴费基数发作变化的,月生育日子补助按其出产或许流产前12个月的实践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交纳乡镇养老稳妥费不满一年的,或许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规则的最低规范的,其月生育日子补助,按最低规范计发。
赋闲妇女的月生育日子补助,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规则的最低规范计发。
出产或许流产的从业妇女现已享用的生育日子补助缺乏其应享用的薪酬性收入的,缺乏部分的发放,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助规范)
契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则的妇女,能够享用生育医疗费补助。付出规范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出产或许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天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天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助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补助、补助的手续)
契合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则的妇女生育后,能够到指定的经办组织请求收取生育日子补助、生育医疗费补助。请求时需供给下列资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办理部分出具的归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自己的身份证;
(三)医疗组织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赋闲妇女的除供给前款规则的资料外,还需供给经赋闲稳妥组织审阅的《劳作手册》。
受托付代为申领的被托付人,还需供给申领人出具的托付书和被托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供给虚伪的资料冒领或许多领生育日子补助、生育医疗费补助。
第十八条(审阅与计发)
经办组织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用生育日子补助、生育医疗费补助的条件进行审阅。对契合条件的,核定其享用期限和规范,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奉告。
第十九条(赋闲妇女的特别规则)
赋闲妇女收取生育日子补助今后,不再享用《上海市赋闲稳妥方法》规则的生育补助金。
赋闲妇女生育所发作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越生育医疗费补助规范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赋闲稳妥方法》的规则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组织经费)
经办组织展开乡镇生育稳妥所需经费,由财务部分按规则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组织的职责)
经办组织审阅个人供给的资料时,需求医疗组织出具有关记载和病况证明的,医疗组织应当予以合作。
医疗组织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出具虚伪证明或许假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职责)
违背本方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则,供给虚伪资料冒领、多领生育日子补助、生育医疗费补助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责令其期限退回,并处以正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组织的法律职责)
经办组织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乡镇生育稳妥基金丢失的,经办组织应当追回丢失的乡镇生育稳妥基金,并给予有关职责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参照履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方法履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与本市乡村社会稳妥,但按本市乡镇社会稳妥规则的缴费份额交纳养老稳妥费、医疗稳妥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乡镇作业并参与本市乡镇社会稳妥的非本市乡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与本市乡村社会稳妥,但按本市乡镇社会稳妥规则的缴费份额交纳养老稳妥费、医疗稳妥费的员工的,参照本方法的规则交纳乡镇生育稳妥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与本市小乡镇社会稳妥的用人单位交纳生育稳妥费以及生育妇女享用生育稳妥待遇的有关事项,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依照本方法规则应由乡镇员工基本医疗稳妥基金和赋闲稳妥基金付出的费用,由经办组织从乡镇生育稳妥基金中依照规则付出后,再与本市乡镇员工基本医疗稳妥经办组织和赋闲稳妥经办组织别离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方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曾经发布的有关规则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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