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1:45
不合法拘禁罪是指采用了绑缚、关押、禁锢等强制办法,严峻掠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但过错导致的不合法拘禁不构成犯罪。那么,不合法拘禁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详细怎样的行为会被处以什么惩罚,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不合法拘禁罪量刑规范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
(一)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所谓具有殴伤、凌辱情节,是指为实施不合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伤或凌辱。作为不合法拘禁罪严峻情况的殴伤、凌辱是否包含殴伤、凌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景象,应当包含轻伤罪和凌辱罪在内,可是不该包含重损伤的成心损伤罪在内,关于过错形成重伤的,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加剧成果犯之法定刑;成心形成重伤的,则应依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则,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仅仅是指过错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且不包含以轻伤为成心而过错地形成重伤的景象在内,由于这种景象仍为成心重伤罪的领域。
(三)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所谓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指的是为讨取合法债款的景象。行为人为讨取不合法债款而扣押、拘禁别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劫持罪科罪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不合法拘禁罪的量刑依据是明知是不合法拘禁行为而成心为之,依据情节轻重,罪犯将被处以不同的惩罚。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与律师进行咨询。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不合法拘禁罪量刑规范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
(一)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所谓具有殴伤、凌辱情节,是指为实施不合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伤或凌辱。作为不合法拘禁罪严峻情况的殴伤、凌辱是否包含殴伤、凌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景象,应当包含轻伤罪和凌辱罪在内,可是不该包含重损伤的成心损伤罪在内,关于过错形成重伤的,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加剧成果犯之法定刑;成心形成重伤的,则应依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则,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仅仅是指过错致人重伤、致人逝世,且不包含以轻伤为成心而过错地形成重伤的景象在内,由于这种景象仍为成心重伤罪的领域。
(三)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所谓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指的是为讨取合法债款的景象。行为人为讨取不合法债款而扣押、拘禁别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劫持罪科罪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不合法拘禁罪的量刑依据是明知是不合法拘禁行为而成心为之,依据情节轻重,罪犯将被处以不同的惩罚。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与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