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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有中止合同的权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3:35
订立合同是非常严峻的事,两头都应该仔细恪守,合同的停止有必要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保险公司有连续合同的权利吗,关于保险公司停止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保险公司停止合同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保险公司有连续合同的权利吗
应当具有严峻的束缚条件:
1、关于连续合同和恢复合同效能的权利。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60天)后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行使连续合同的权利。待其附和继续缴费并补齐合同连续前及连续期间的保险费极点利息后,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来抉择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能。
2、关于革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是当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岁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岁不符合合同约好的年岁束缚,保险人可以革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逾越两年的在外)。革除合一起,对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交还保险费;二是当合同效能连续两年内两头仍末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革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前应了解什么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保险合同不只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矩.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规矩:“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补偿或许给付保险金职责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职责的人。天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含被保险人和获益人等。被保险人是其工业或许人身受保险合同确保,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所以天然人,也可所以法人.获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矩:“获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人。”获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许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获益人时有必要经被保险人附和。假设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或束缚民事行为才能人,则获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假设没有指定获益人,则在被保险人逝世时,由其继承人秉承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许投保人可以改变获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改变获益人有必要经被保险人附和。
归纳以上介绍,合同停止应该经过洽谈,而且要有足够的理由和根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保险公司停止合同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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