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能够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1:39
能够施行行政处分机关的条件包含有必要是行政机关、有必要具有外部办理功能、有必要获得特定的行政处分权、有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施行,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行政处分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没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安排一般不能施行行政处分。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分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分权、能够施行行政处分的机关应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有必要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依照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办理国家行政业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着重的一种景象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组织或许功能组织通过法令法规授权的,也能够行使行政处分权。
如,《治安办理处分法》第九十一条规则:治安办理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议,其间正告、500元以下的罚款能够由公安派出所决议。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则:本法规则的行政处分,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能够由税务所决议。此外,《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的规则也归于这种景象。
第二,有必要具有外部办理功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登时行使职权、承当法令责任的内部行政组织就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施行主体。如没有外部办理功能的机关业务办理部分、人事部分、决议计划咨询部分、内部和谐组织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施行主体。
第三,有必要获得特定的行政处分权。
具有外部办理功能的行政机关尽管享有办理社会业务的权利,可是,它并不必定地享有行政处分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分权有必要经法令、法规和规章的清晰授权。
第四,有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施行。
不同的行政机关具有不同的行政处分权限,越权则无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