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有哪些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3:58
(一)辨认的概念和含义
辨认,是指侦办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违法嫌疑人对与违法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许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办行为。
辨认,作为一种侦办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矩,公安部《规矩》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矩》中作出了专门规矩。辨认是侦办程序中常常选用的一种手法,关于查明案子真实状况、核实依据、抄获违法嫌疑人具有重要含义。
(二)辨认的程序
依据公安部规矩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矩的有关规矩,辨认应当遵从下列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统辖案子的侦办过程中,需求辨认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别离经办案部分负责人或许检察长同意。
2.辨认应当在侦办人员的掌管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中,掌管辨认的侦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问询被辨认目标的详细特征,尤其是要防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目标,并应当奉告辨认人有意做虚伪辨认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目标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独自进行辨认。必要时,能够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目标稠浊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在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相片时,被辨认的相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子,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相片时,被辨认的相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辨认人不肯揭露进行的,能够在不露出辨认人的状况下进行,侦办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关于辨认的状况,应当制造笔录,由掌管和参与辨认的侦办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辨认,是指侦办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违法嫌疑人对与违法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许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办行为。
辨认,作为一种侦办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矩,公安部《规矩》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矩》中作出了专门规矩。辨认是侦办程序中常常选用的一种手法,关于查明案子真实状况、核实依据、抄获违法嫌疑人具有重要含义。
(二)辨认的程序
依据公安部规矩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矩的有关规矩,辨认应当遵从下列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统辖案子的侦办过程中,需求辨认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别离经办案部分负责人或许检察长同意。
2.辨认应当在侦办人员的掌管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中,掌管辨认的侦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问询被辨认目标的详细特征,尤其是要防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目标,并应当奉告辨认人有意做虚伪辨认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目标进行辨认时,应当卣每位辨认人独自进行辨认。必要时,能够有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目标稠浊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在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相片时,被辨认的相片不得少于10张。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子,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辨认相片时,被辨认的相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5.公安机关侦办的案子,辨认人不肯揭露进行的,能够在不露出辨认人的状况下进行,侦办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关于辨认的状况,应当制造笔录,由掌管和参与辨认的侦办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