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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飞、龚磊磊伪证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3:47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鹏飞,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违法, 2009年7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履行拘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磊磊,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伪证违法, 2009年7月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捕获,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履行拘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龚磊磊犯伪证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鹏飞、龚磊磊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30日黄昏6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闻讯其父亲张XX与街坊刘X廷家发生争执,即赶到现场,发现张XX已受伤倒在地上。后被告人张鹏飞找到被告人龚磊磊,让龚到公安机关作证,证明张XX的伤情系刘X廷之子刘X海殴伤所造成的。被告人龚磊磊在无目睹打架现场的情况下,即和被告人张鹏飞先后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证,出具了案发当天目睹刘X海将张XX致伤的证言,致使刘X海因涉嫌成心伤害违法,2009年2月17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拘,同年3月4日被拘捕,同年7月3日被开释。
上述现实,被告人张鹏飞、龚磊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同案人张晓辉供述彼此印证,且有证人王XX、张XX、刘X海、刘X廷、丁X等人证言,案发证明,捕获证明,判定意见书,法医判定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飞、龚磊磊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严峻搅扰了司法次序,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违法现实及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承认。所举依据来历合法、客观、公平,本院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情绪较好,可裁夺从轻处分。为保护正常的司法次序,结合本案现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张鹏飞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龚磊磊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署理审判员 刘春生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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