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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约定服务期提前辞职要不要付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1:18
很多人因合同期限没到而辞去职务都委屈地交了违约金。其实,只需没有约好“服务期”,劳动者提早辞去职务而解除合同纷歧定要付出违约金。
王小姐是一名非上海生源的大学生,2003年7月大学毕业后,她与上海一家数码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合同一起约好,若作业期限不满,王小姐要解除合同的话,每提早一年,王小姐须付出数码公司相当于她自己年收入50%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王小姐就转入公司作业,户口也迁入上海。2004年4月30日,王小姐向数码公司递交了辞去职务书,说自己方案于5月30日正式辞去职务。5月14日,数码公司和王小姐处理作业交代,但两边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没能达到一致意见,数码公司一向没有给王小姐处理退工手续,也没有付出王小姐4月和5月的薪酬。因没有退工手续,王小姐要想另找作业会遇到妨碍,无法之下,王小姐于本年6月向上海市杨浦区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王小姐要求裁定委员会判决数码公司给她处理退工手续,并付出其4月和5月的薪酬。而数码公司则以为,公司为王小姐供给人才引入渠道,为她处理了上海户口,她却提早解除合同,王小姐应当付出劳动合同约好的违约金24000元和人才引入费50元等。
裁定委员会以为,王小姐提交辞去职务报告后,数码公司应按规则为她处理退工手续,也应当及时付出4月和5月的薪酬。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法令》规则: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景象,一是违背服务期约好的,二是违背保存商业秘密约好的。数码公司和王小姐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好“服务期”,所以,数码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无效。至于50元的人才引入费用,王小姐应当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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