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可以撤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4:50案情介绍:2007年5月中旬,一辆轿车与王先生驾驭的摩托车相撞,王先生的摩托车损坏,王先生身体没有显着反常,在交警的协调下,两边达到协议,按照协议,轿车一方给付王先生1000元,其他职责自傲。可在事端当天晚上,王先生将摩托车运回家时,既站不起来,又感觉头晕、厌恶,并频频吐逆,不得不入院医治。 经确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害、脑震荡。为此,王先生住院医治,医治期间共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2053.40元。后因两边对补偿事宜未能获得一致意见,对方说现已达到协议,而且其时王先生还能自若行走,对王先生发作的医疗费等不予补偿。王先生没有办法,预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补偿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护理费。王先生问诉讼恳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撑?律师剖析:路途交通事端经公安部门调停达到的宽和协议,系当事人在交警掌管下,自愿就事端所承当的职责及处理所达到的协议,是当事人对本身权利义务的处置,属民事合同行为。宽和协议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宽和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宣告宽和协议无效或改变、吊销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据以下准则处理:1.宽和协议内容违背法律规则,具有法律规则无效条件的,应宣告协议无效;2.宽和协议行为人短缺民事行为能力、署理人无权署理的,宽和协议对被署理人不发作效能; 3.当事人签定合同时有严重误解或宽和协议显失公正或意思表明不真实的,能够依据当事人恳求改变、吊销宽和协议。 4.原告以宽和协议对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问题的处理有遗失事项,或宽和协议签定后有新发作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添加部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恳求事项进行检查,对宽和协议确未触及的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的补偿规模和规范处理。 5.两边当事人洽谈赞同免除宽和协议的,应予以允许,并对损害补偿依法处理。本案在两边达到协议后,王先生发现有不良症状,王先生与对方达到的“其他职责自傲”之调停协议显属严重误解,能够向法院请求吊销,依据法律规则,吊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