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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0:51
对很多的产品进行出售的时分,卖方要和买方签定生意合同,而卖方找其他组织代销产品的时分要签定代销合同,而出售合同发作的胶葛是十分多的,那么代销合同胶葛归于生意合同胶葛吗?下面由听讼网浦东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代销合同胶葛是不是生意合同胶葛
[案情]
2000年12月,原告四川省北川县A公司托付被告张某为A公司产品在江苏区域的出售署理,约好了出售提成方法,为张某供给了出售署理证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2001年8月A公司在张某的联络下发货60吨至常州站,欲销往武进公司。武进公司提货试烧后未购买。直至9月25日,货仍未能售出,A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将提货单交予张某,张某向沈某出具了收条及欠条1份。后张某又联络了几家单位均嫌价格太高,所以电报寻求A公司定见。2001年10月13日A公司向张某发传真称:关于我公司发来脱磷剂、脱硫剂60吨的事宜,现附和按开发票1 700元/吨、不开具发票1 500元/吨付款,请您将货款一次性交给我公司,按特殊情况处理,给您留劳务费壹万元。2002年3月张某发电报给A公司,称货存在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来常州自行处理。武进公司及A公司经货运站屡次告诉未到货运站处理,2002年5月后货运站依法对存余货品作无主处理。后A公司作为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张某当即给付货款10万元。
[审判]
法院以为,代销合同与生意合同的差异在于:代销合同的托付人须按约向受托人付出酬劳,受托人对代销货品没有一切权;而生意合同的出卖人无须付出酬劳,买收人对所购货品具有一切权。原、被告共同认可,两边原存在代销合同联络。2001年9月被告出具欠条后在出售过程中,发现所联络的厂家嫌价格高,即寻求原告定见。原告发传真附和降价,并给被告留10 000元作劳务费。当发现质量问题,货销不出后,被告又发电报,寻求原告定见,要求原告派人处理。假设被告是实践买受人,货的一切权属其一切,其无须就价格的凹凸寻求原告定见,亦无从谈及劳务费问题。综上,能够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代销合同联络,而非生意合同联络。原告作为货主经过被告电报告诉以及货运站的屡次告诉未及时至货运站处理,所托运货品被货运站依法处理的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当。原告要求代销人被告给付货款10万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张某给付货款10万元的诉讼恳求。
[剖析]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作两种观念,一是以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生意合同联络,应支撑原告诉请;一是以为本案原、被告间存在代销合同联络,应驳回原告诉请。终究那种观念是正确的,咱们以为能够从生意合同,代销合同不同的概念特征下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加以剖析。
《合同法》第130条规则,生意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一切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而代销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上归于无名合同,一般能够表述为:受托方承受托付方的托付,为其代为出售产品货品等,并收取必定的劳务费而签定的一种合同,其本质是托付署理的联络,具有托付合同的性质。从生意合同、代销合同的根本概念能够看出,二者首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同:
1、一切权搬运的问题。生意合同中,买受人的合同意图便是付出价款而获得标的物的一切权,出卖人的合同意图便是让与标的物的一切权以获得价款。标的物一切权的搬运是生意合同的根本问题。而代销合同中,代销物的一切权归托付方一切,只要当代销物被卖给第三方之后,代销物的一切权才由托付方搬运给第三方一切,从这点能够看出,代销合同与以在两边之间搬运标的物(代销物)一切权为合同终极目标的生意合同是不同的。简言之,生意合同标的物的一切权发作搬运,代销合同的一切权并不发作搬运。
2、有关劳务酬劳的问题。上文对代销合同的根本概述中说到“劳务酬劳”这一概念,固然,因为代销合同具有托付合同的特色,那么代销合同便是一种供给劳务的合同,已然有一方供给了劳务,那么承受服务的另一方天经地义地要给予酬劳,酬劳是代销方为实行代销合同而付出劳务所应获得的利益。而在生意合同中,买受人为获得标的物的一切权,需向出卖人付出货品的价款,但出卖人只需交给标的物,无须付出任何费用。因而不存在劳务酬劳这一说法。由此可见劳务酬劳是代销合同的重要特征,生意合同中不会涉及到劳务酬劳这一说法。
以上是对生意合同、代销合同的理论剖析,结合本案实践情况,这60吨脱磷剂、脱硫剂终究是生意合同的标的物,仍是代销合同的标的物呢?假设咱们附和第一种观念,以为原被告间建立的是生意合同联络,那么这60吨货品的一切权就由原告方搬运给了被告方,被告作为这批货品的实践买受人,能够对其进行处理。鉴于被告享有一切权,对该货品又具有地理上的优势,肯定会及时做出处理,决不会让它们成为无主产业的。事实上,被告并没有行使所谓的处置权,而是屡次发电报给原告,先就货品的代销价格寻求原告的定见,后来,当这批货因质量问题销不出去的时分,又以电报的方法要求原告亲自来常州处理争议货品。因为原告对此不回应,使得这60吨的货品终究被作无主处理。由此可见,被告对争议的货品不享有一切权,没有处置的权力。别的,原被告还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出售提成的方法,以及劳务费的付出等相关问题。上文现已说到,生意合同中只存在货款,不存在劳务费的问题的。因而结合以上两点,能够扫除该起胶葛是生意合同胶葛的可能性。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代销合同胶葛是不是生意合同胶葛”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代销合同胶葛和出售合同胶葛是不同的,代销合同是卖方与代销方签定的,而生意合同是由卖方与买方签定的。读者假设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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