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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赔偿经济补偿标准是否应有封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2:53
问:5年前,我被外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招聘为部门经理,试用期往后,该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合同上约好我的薪酬为1.2万元月薪加提成奖金,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入职两年时,我被提升为公司担任事务的副总经理,月薪改为税后5万元加绩效奖金。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忽然告诉我劳作合同期满后将停止,不再与我续签,让我与人事部处理作业交代,并于12月31日交代结束。在谈到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说我在本单位作业5年,按1.2万元×5来核算。我自己算了一下,2015年我的月均薪酬为9.2万元,我以为应按这个规范来付出,但单位不同意,说这个薪酬规范太高,且高于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上限,请问: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其规范真的会封顶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核算?
答:经济补偿金规范法令设定了封顶线。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7条的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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