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房屋未办产权:既遂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3:10
案情: 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便当为乙及其亲朋供给了协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子两套(未办房产证),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对房子进行了装饰,案发前寓居运用长达一年多。 不合定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甲的行为构成纳贿罪确认共同,但对其纳贿违法的形状归于既遂仍是未遂存在争议。 一种定见以为:甲尽管实践占有该房产,但并未处理过户手续,没有获得一切权,对两套房产没有民事法律上的完全支配权和运用权,没有到达纳贿既遂的“占为己有”规范,因而甲的纳贿行为仍处于未遂状况。 另一种定见以为:甲的纳贿行为已既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纳贿罪的既遂、未遂的区别规范曩昔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但现在刑法学界和实践部分都已接受了“行为人是否收受了贿赂”的规范,即只需行为人客观上得到了别人贿赂的资产,其纳贿就已既遂,不管是否现已运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谋取了利益。关于归于动产性质资产的纳贿,一般从纳贿人交给纳贿人时违法就已既遂,实践中没有疑义;而关于收受房产等不动产的,确认何时违法既遂在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必定争议。 笔者以为,关于归于不动产性质的房子,其运用价值的完结方法不外乎进行寓居、租借等,房子是否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则处理过户手续完全完结一切权的搬运并不影响房子的实践占有人对其进行寓居、运用、收益。换句话说,关于以不动产为目标的纳贿,从客体的受损害视点动身,纳贿人对别人的不动产不管是否处理法定过户手续,只需实践收遭到达客观占有,就现已享遭到贿赂利益,其对贿赂的收受在刑法意义上就已完结,因而本罪维护的客体就现已遭到侵略。 将刑法中非法占有确实认规范等同于民法上的合法一切确实认规范是不稳当的,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的完结不以得到相关民事法律上确实以为足够条件,即是否在法律上获得了对物的一切权,并不能对事实上占有某物确实认构成妨碍。何况,对这种刑事法律予以否定性点评的行为,即便经过实行相应挂号过户手续完结民事法律意义上的一切权搬运,但由于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只需行为人接受了别人给予的资产,不管是动产抑或不动产,该资产脱离了一切权人的实践操控,纳贿人进行了实际的占有,即可确认纳贿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