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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5:56
公司分为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间有限职责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财物为限承当职责,有限职责公司也有股东。那么,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职责是怎样规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
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职责是怎样规则的
我国《公司法》规则:有限职责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一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任,公司以悉数财物对公司债款担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即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在有的时分,也可所以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这便是说,在我国答应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这儿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有必要是经过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由这些组织或部分独自出资建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职责公司。因而,就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人数有必要为二人以上而言,好像存在对立之处;但就特别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别的,需求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品格,能够独自享有权力并承当职责,故也能够成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
以上谈到了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资历问题。已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仍是由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部分都能够成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定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力,一同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文首要针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东的权力职责及其应承当的法律职责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
二、股东的权力
股东权是指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依据股东的资历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力,首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而享用利益的权力。如取得股息盈利的权力,公司闭幕时分配产业的权力以及不赞同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力。
2、共益权。即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如表决权、监察权、恳求举行股东会的权力、查阅管帐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一同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力。
由二个以上股东一同出资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力:
1、参与拟定和修正公司章程;
2、参与股东会议并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3、推举和被推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管帐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则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本钱;
8、监督公司出产经营活动;
9、依照出资份额分配盈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闭幕和清算后的剩下财物;
11、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权力。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上许多的权力,而其权力的完成首要是经过股东会这个方式来到达意图的,故论及股东权力必定要谈到股东会,因股东会是股东们行使其抉择计划权的机关,公司的悉数严重事项均应由股东会来抉择。
股东会是由整体股东所组成的机关。股东会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实行事务。可是,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组织。股东会的职权,首要是听取报告和作出抉择。因为股东会归于一种合议制机关,因而,只能经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作出抉择。股东的抉择计划权是经过股东的表决权来完成的。
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则: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时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则举行。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许监事,能够提议举行暂时会议。有限职责公司建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掌管,董事长因特别原因不能实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许其他董事掌管。
但该条规则在实践实行过程中,尚有不尽人意的当地,操作起来较为费事,有待于修正或弥补。笔者在处理一同非诉讼案子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扎手工作,下面扼要介绍:
某有限职责公司由五位股东出资组成而成,注册本钱100万元,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0万元,丁、戊二人各出资5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建立董事会,甲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乙为副董事长。该公司建立后开端经济效益不错,后同一台湾商人合资建立中台合资企业,甲又被聘用为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后因为中、台两边工作人员的对立导致了该公司其他四位股东同甲的对立,四位股东一起以为甲现已不适合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了,故联名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议处理甲的问题,但甲置之脑后。甲自己既不掌管举行股东会议,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掌管会议,使得股东会议开不起来。后来其他四位股东深恶痛绝,自行举行了股东会议,罢免了甲的职务。但甲以为该会议无效,拒不处理移送手续。其他股东亦百般无奈。如等候定时会议的举行,恐怕也杯水车薪。
经过以上事例,笔者以为:我国《公司法》第42条只规则了必定数量表决权的股东的举行暂时会议提议权,而并未规则股东对举行暂时会议具有抉择权。假如有限职责公司董事长不赞同开会,其他股东应当怎么办?不然紧急会议将开不起来,会给公司的出产经营形成较大丢失。这不能不以为是个缺憾。别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享有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则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力,在公司股东人数仅到达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就受到了必定的约束和约束,不然将有悖于《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一同出资建立。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国家授权的部分能够独自出资建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职责公司。第35条规则: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出资或许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出资,在平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例如,由两个股东出资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甲股东要求转让出资,假如乙股东不赞同,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则,乙股东应当购买甲股东转让的出资。可是,乙股东购买了甲股东的出资后,该有限职责公司就应当变更为独资企业,不然有悖于《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则;假如乙股东赞同甲股东将其出资转让,但在平等条件下,乙股东又有优先购买权,不然有悖于《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之规则,无形中掠夺了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此,笔者以为:关于这种特别情况或许由此发作的出资转让胶葛,应当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标准,也能够在恰当的时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总结《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各种情况,对其间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部分加以修正,使之愈加紧密,愈加完善。
三、股东的职责
所谓股东职责,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职责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请求建立挂号前一次悉数缴足的职责,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实行有限职责公司章程上规则的股东各项职责。因而,由两个以上股东一同出资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职责:
1、恪守公司章程;
2、如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款负有限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关于公司的债款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直接职责,即股东不用以自己个人的产业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
4、出资添补职责;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承当出资添补的职责:在公司建立时,假如某股东不是以钱银出资,而是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价作价后如其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鉴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当连带职责。
5、追加出资职责;追加出资,便是股东除了依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能够作出抉择,要求股东超越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职责在公司章程中归于恣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罗列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作效能。
6、在公司核准挂号后,不得私行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笃信赖;
8、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职责。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则: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越有限职责公司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选用高新技能成果有特别规则的在外。例如,某有限职责公司注册本钱为3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万元,股东乙出资70万元,股东丙以专利权作价80万元出资。经过核算,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达公司注册本钱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超越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数,故股东丙出资部分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也不会同意该有限职责公司注册挂号。
经过以上比如,劝诫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份额是有必定约束的,超出的部分,有必要以现金或其他产业出资,不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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