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最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作了修正,如今将司法机关办案程序及时刻作如下表述: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刻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
2、侦办拘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决议
人民检察院对直承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情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三日。
2、检查起诉及补充侦办期限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三个月。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因特别情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2、自诉案子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子的期限,被告人被拘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子的规则;未被拘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能够延伸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因特别情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求延伸期限的,不得超越六个月。
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子,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则;对需求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承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则。
六、履行程序
罪犯被交给履行惩罚的时分,应当由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许其他履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履行惩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给履行惩罚前,剩下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履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履行。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及时刻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拘押,至迟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情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
2、侦办拘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决议
人民检察院对直承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情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三日。
2、检查起诉及补充侦办期限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法院审理期限
1、公诉案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三个月。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因特别情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2、自诉案子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子的期限,被告人被拘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子的规则;未被拘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能够延伸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法院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关于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因特别情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五、审理监督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求延伸期限的,不得超越六个月。
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子,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则;对需求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承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则。
六、履行程序
罪犯被交给履行惩罚的时分,应当由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许其他履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履行惩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给履行惩罚前,剩下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履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