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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0:16
关于刑事诉讼法令帮助作业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令帮助作业的规则》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令帮助的规则,加强和规范刑事法令帮助作业,在深化调研证明和广泛征求定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9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令帮助作业的规则》进行了修正。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令帮助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令帮助法令》以及其他相关规则,结合法令帮助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处理案子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地点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的,能够依照前款规则请求法令帮助:
(一)有依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于一级或许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一起犯罪案子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子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公诉案子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诉案子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托付诉讼署理人的,能够向处理案子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地点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
第四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规范,按案子受理地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则实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许采纳强制措施的时分,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并奉告其假如契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则,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资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奉告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并奉告其假如契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则,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并奉告其假如经济困难,能够向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子之日起3日内,应当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并奉告其假如契合本规则第二条规则,自己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并奉告其假如经济困难,能够向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人民法院决议再审的案子,应当自决议再审之日起3日内实行相关奉告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则景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假如不托付辩解人,将依法告诉法令帮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六条 奉告能够采纳口头或许书面方法,奉告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奉告人了解。口头奉告的,应当制造笔录,由被奉告人签名;书面奉告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关于被奉告人当场表达请求法令帮助志愿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令帮助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请求24小时内将其请求转交或许奉告法令帮助安排,并于3日内告诉请求人的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其托付的其他人员帮忙向法令帮助安排供给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无法告诉的,应当在转交请求时一起奉告法令帮助安排。
第八条 法令帮助安排收到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议。对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应当决议给予法令帮助,并制造给予法令帮助决议书;对不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应当决议不予法令帮助,制造不予法令帮助决议书。给予法令帮助决议书和不予法令帮助决议书应当及时发送请求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法令帮助的案子,法令帮助安排能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子处理过程中把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规则第二条规则景象等状况。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没有托付辩解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景象之日起3日内,告诉地点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令帮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诉辩解的,应当将告诉辩解公函和采纳强制措施决议书、申述定见书、申述书、判决书副本或许复印件送交法令帮助安排。
告诉辩解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许被告人的名字、涉嫌的罪名、拘押场所或许居处、告诉辩解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名字和联系方法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请求或许发现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关于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没有托付诉讼署理人的,应当向法令帮助安排送交告诉署理公函,告诉其指使律师担任被请求人或被告人的诉讼署理人,为其供给法令协助。
人民检察院请求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请求书副本一起送交法令帮助安排。
告诉署理公函应当载明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的名字、法定署理人的名字和联系方法、办案机关联系人名字和联系方法。
第十二条 法令帮助安排应当自作出给予法令帮助决议或许自收到告诉辩解公函、告诉署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确认承办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法令帮助安排出具的法令帮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名字、所属单位及联系方法。
第十三条 关于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法令帮助安排应当指使具有必定年限刑事辩解执业阅历的律师担任辩解人。
关于未成年人案子,应当指使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律师担任辩解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承受法令帮助安排指使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及时处理托付手续。
承办律师应当在初次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问询是否赞同为其辩解,并制造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赞同的,律师应当书面奉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令帮助安排。
第十五条 关于依请求供给法令帮助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解,回绝法令帮助安排指使的律师为其辩解的,法令帮助安排应当允许,并作出停止法令帮助的决议;关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替换律师的,法令帮助安排应当另行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关于应当告诉辩解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绝法令帮助安排指使的律师为其辩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回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允许,一起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托付辩解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托付辩解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法令帮助安排另行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批准逮捕时,以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告诉辩解的景象,公安机关未告诉法令帮助安排指使律师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在案子侦办终结前,承办律师提出要求的,侦办机关应当听取其定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定见的,应当附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议改变开庭时刻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告诉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出庭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赞同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告诉承办律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议不开庭审理的案子,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不开庭告诉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解定见。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承办律师仿制檀卷资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或许减收。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吊销案子或许移交检查申述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决议后,人民法院在停止审理或许作出判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机关处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令文书副本或许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或许书面奉告承办律师。
公安机关的申述定见书,人民检察院的申述书、不申述决议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令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使的法令帮助安排名称、承办律师名字以及所属单位等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法令帮助安排应当作出停止法令帮助决议,制造停止法令帮助决议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
(二)案子停止处理或许已被吊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托付辩解人或许署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停止法令帮助的,但应当告诉辩解的景象在外;
(五)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停止的其他景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子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则景象的,应当及时函告法令帮助安排。
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对法令帮助安排不予帮助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向主管该法令帮助安排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贰言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以为请求人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令帮助安排及时对该请求人供给法令帮助,一起告诉请求人;以为请求人不契合法令帮助条件的,应当保持法令帮助安排不予帮助的决议,并书面奉告请求人。
受援人对法令帮助安排停止法令帮助的决议有贰言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署理人,强制医疗案子中的被请求人、被告人的法定署理人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能够向法令帮助安排请求法令帮助而没有奉告,或许应当告诉法令帮助安排指使律师为其供给辩解或许诉讼署理而没有告诉的,有权向同级或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或许指控。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申述或许指控及时进行检查,状况事实的,告诉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循有关法令法规和法令帮助事务规程,做好会晤、阅卷、调查取证、回答咨询、参与庭审等作业,依法为受援人供给法令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处理法令帮助案子进行事务辅导,催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法令帮助安排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展开法令帮助活动进行辅导监督,保证办案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行法令帮助责任状况实施奖赏和惩戒。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子处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许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危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令帮助安排通报有关状况。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和谐,建立健全作业机制,做好法令帮助咨询、请求转交、安排实施等方面的联接作业,促进刑事法令帮助作业有用展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令帮助作业的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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