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买房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4:59

跟着方针利好,最近出手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大多数人概念中,购房合同的签定就标志着买房流程的结束。殊不知,有一些合同在法令视点可能是无效的,假如和非产权一切人或非独立产权一切人签定的购房合同,是无法保证本身的合法权益的。
承认产权一切人
首要,在签定合同之前,务必要核实房子出卖人的身份,假如其非产权一切人,且未得到产权人答应、无法供给赞同证明书,那么与其签定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
部分共有人无权处置共有产业
事例:济南的魏先生看好赵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谈好价格后两边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本认为万事大吉,没想到在魏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半个月要求处理过户时,赵先生表明该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有房产,其妻子不赞同出售该房子,回绝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合同签了,房款也交了,房主能够单方面毁约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则:“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但第三人好心、有偿获得该产业的,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丢失,由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人补偿”。
别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则:“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给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则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恳求补偿丢失。”
在此事例中,魏先生与赵先生虽签定了购房合同,但由于产权共有人之一的赵先生妻子并不赞同,且签定购房合同后即未处理过户挂号手续,也没有将房子进行交给,是不适用于以上说到的 “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的,因而,该购房合同则会被视为无效合同,魏先生是不能获得房子一切权的。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除了产权人确定外,房子共有人和承租人还享有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房子一切人在出售公有房子时,在平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房子一切人在出售出租房时,须提早3个月告诉承租人,且平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假如房子一切人侵犯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宣告购房合同无效
由上可知,房子买卖绝不是签了合同就一了百了的事,购房者需谨慎核实,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证本身合法权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