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3:34【案情】
2014年8月16日,乡村居民张某经过朋友介绍,将其自家的宅基地256.2平米以3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刘某,并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刘某于当日向张某支付了312000元购地款。后刘某预备在该土地上打地基建房时才得知,东至黄某地皮隔界处的土地不归于张某一切,导致刘某无法完成合同的意图,故刘某要求承认该合同无效。张某辩称该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应确定合同有用。
【不合】
关于本案中的两边签定的合同是否有用,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该生意协议应确定为有用。刘某是成年人,买该土地是其实在意思表明,而且合同现已实践实行,应确定生意行为实在合法,承认该合同有用。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生意协议应确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乡村宅基地制止出卖、转让,一起,原告是城镇居民,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因而,张某与刘某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不符合法令规则,应确定为合同无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榜首、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则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的定见》的规则,每个乡民只能请求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团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乡民请求获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行将其出卖、转让。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购买乡村的宅基地。法令制止宅基地从农人手中向城镇居民流通。从上述法令规则来看,乡村宅基地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而在本案中刘某是城镇居民,归于法令制止主体的领域,因而,张某与刘某之间缔结的合同无效。
第二、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宅基地是乡民依据其身份而无偿获得的,与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历是联络在一起的。在必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证的功用。依据《土地办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张某出卖给刘某的土地是其作为乡村乡民所享有的福利,归于法令制止出卖的标的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在本案中, 因为张某与刘某之间的生意行为违背了法令制止性规则,所缔结的合同理应确定为无效。因而,张某与刘某缔结的生意协议应当确定为无效。
第三,从实践来看,乡村宅基地是农人赖以生存、安居乐业的最终保证,是国家为了保护农人的切身利益、保护乡村的安稳、促进农业的开展而给予农人的一项福利,假如答应宅基地的转让,一旦农人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安身,就会形成农人颠沛流离,居无定所,带来社会问题,危害农人的利益、影响乡村的安稳、按捺农业的开展。一起,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一般不是为了满意根本的寓居要求,假如答应城镇居民购买乡村宅基地,在现在城市房价飙升的现状下,很多人为了牟利,将会不断滋长生意乡村宅基地的行为,违背法令规则,损坏社会安稳。
综上,城镇居民购买乡村宅基地的生意合同应确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