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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9:49

[概要]
本案是我院审结的首起运用刑事法律保护商业隐秘的一审案子,首要触及商业隐秘权利人自己将商业隐秘中的部分信息内容向国家申请专利被颁发后,是否影响对商业隐秘的确定等问题。作者在分析中提出了以“相对隐秘性”作为评判是否契合“不为大众所知悉”规范的观念,供参阅。
[合议庭]
时军(审判长、承办法官) 吴欣 逢淑琴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周德隆,原系上海亚恒网面资料有限公司出产厂长、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资料有限公司厂长。
被告人陈伟明,原系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陶国强,原系上海亚恒网面资料有限公司精工车间主任、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资料有限公司操作工。
上海亚恒网面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恒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2月的国内合资企业,首要出产、出售用于卫生巾、尿不湿的“刺孔型干爽网面”资料。亚恒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政自行研发的、并为该公司所具有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出产工艺技能,经采纳保密办法,归于该公司的商业隐秘。被告人陶国强、周德隆先后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1月与亚恒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对员工的保密责任作了约好,并将《保密制度》作为该合同的有用组成部分,两被告人在签合同时均许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周德隆、陶国强先后被任命为亚恒公司出产厂长和精工车间主任。
2000年6月,被告人周德隆因故脱离亚恒公司。2001年1月,陈伟明与其妻子出资成立了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公司”)并由陈伟明担任法定代表人,随即参照周德隆从亚恒公司获取的为出产“刺孔型干爽网面”而研发的滚筒模片样品,批量加工制造模片。2001年3月,周德隆正式担任伟隆公司出产厂长;陶国强在与亚恒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私行离任进入伟隆公司,对伟隆公司订制的出产设备和加工制造的模片进行技能把关和检验,并详细担任滚筒模具的安装、调试以及出产设备的保护保养等作业。
2001年2月和4月,亚恒公司先后向被告人陶国强、陈伟明宣布书面通知和律师函,指出伟隆公司侵略了亚恒公司出产“刺孔型干爽网面”的商业隐秘,要求中止侵权,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即对伟隆公司涉嫌侵略亚恒公司商业隐秘的行为进行调查。同年10月,周德隆脱离伟隆公司。但陈伟明仍使用陶国强把握的亚恒公司出产“刺孔型干爽网面”的技能信息继续进行出产,并以低于亚恒公司的价格进行出售。自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止,伟隆公司不合法获利17万余元,同期形成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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