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0:49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需求处理哪些相关手续?乡镇企业运用农人团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批阅:
(1)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建造单位持有关建造项目赞同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造用请求;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造用地请求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赞同权限,报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4)建造用地经依法赞同后,请求用地单位按照规则交纳有关费用,占用犁地的,并施行开垦新犁地的责任;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犁地状况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处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团体土地运用并证》,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
乡镇企业运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运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则请求处理建造用地批阅手续。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则:
第十四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承揽运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揽运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承揽运营土地的农人有维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农人的土地承揽运营权受法律维护。
在土地承揽运营期限内,对单个承揽运营者之间承揽的土地进行恰当调整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能够由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揽方应当缔结承揽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土地承揽运营的期限由承揽合同约好。承揽运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按照承揽合同约好的用处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承揽运营的,有必要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赞同。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维护犁地,严格控制犁地转为非犁地。
国家施行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建造经赞同占用犁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契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开垦犁当地案,监督占用犁地的单位按照方案开垦犁地或许按照方案安排开垦犁地,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搁置、荒芜犁地。现已处理批阅手续的非农业建造占用犁地,一年内不必而又能够播种并收成的,应当由原播种该幅犁地的团体或许个人康复播种,也能够由用地单位安排播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造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搁置费;接连二年未运用的,经原赞同机关赞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人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康复播种。
第四十四条 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
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方案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五十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撑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从事开发运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乡民住所等乡(镇)村建造,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建造用地,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方案,并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六十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用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兴办企业或许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一起举行企业的,应当持有关赞同文件,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赞同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按照前款规则兴办企业的建造用地,有必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职业和运营规划,别离规则用地规范。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赞同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第六十二条 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
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
第六十三条 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建造;可是,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得建造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作搬运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