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汽车客运站内倒车撞死他人怎么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0:38
【案情】
驾驭员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时驾驭其停放于重庆市合川区某轿车客运总站待客区内的一中型一般客车开往载客区预备载客,在倒车途中,将蹲在客车尾部的被害人郑某撞伤,后郑某经该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确定,被告人李某负事端全责。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而破解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了解刑法意义上的“路途”,即客运站待客区是否归于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的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路途”。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群众通行的场所。可是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并没有对路途的界说和外延作出详细界定。
榜首种定见以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有三:其一,本案事端发作地即客运站待客区,其答应机动车辆停放,具有公共泊车场的特点,契合“路途”界说。其二,一切客运车辆要完成载客,必须先泊车于客运总站,然后由待客区进入载客区,才干完成其载客意图。因而,该路段归于营运场所,其具有路途公共性的内在。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端责任确定书,将事发地视为“路途”,且确定被告人李某承当事端全责。据此,李某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了致一人逝世的重大事端,依据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持该种定见的人以为:其一,客运总站空间上相对关闭,与相对敞开的暂时站点有差异。其二,客运总站并不对一切社会机动车敞开,不具有公共泊车场的自在通行特性。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归于行政处分行为,不能天经地义地成为刑法上对路途的确定依据。据此,李某因疏忽大意的过错,发作了致一人逝世的成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定过错致人逝世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要,从路途的界说剖析。以遍及群众对路途的了解和从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之规则来看,答应社会车辆自在通行的,是公路、公共泊车场等路途应有之义。怎样才算自在通行?笔者以为,其设定的门槛应对一切车辆共同。假定给付车位费是一个门槛条件,那么只需具有这个条件,一切车辆(如:摩托车、私家车)都可以自在停放和通行。反观客运总站,其并不答应摩托车、私家车等社会车辆自在停放和通行,其仅答应与办理单位有协议的公司的客运车辆停放和通行。
其次,从刑法立法原意看,交通肇事罪冲击的系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冲击的系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若不具有公共安全危险性,则不归于交通肇事罪的冲击规模。客运总站内行车,是否损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具有与典型的公路上驾驭机动车发作事端适当的公共安全危险性?笔者以为,二者之间明显不具有适当性。一起,因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发重大事端,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没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即便发作重大事端,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客运总站内运转的规章准则是客运站办理单位拟定的规章和准则。与本案更为恰当的表述是肇事人违背了客运站的办理规章和准则。
再次,交通事端确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一切发作事端的机动车辆进行的事端责任确定,本质上归于行政处分行为。刑事审判与行政处分在冲击规模和力度等方面都是有差异的,不宜用行政确定成果替代刑事性质确定。
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的规则:“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逝世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本案便是发作在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驾驭员因忽视调查机动车周围的状况而致人逝世,故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定过错致人逝世罪。
驾驭员李某于2014年7月7日14时驾驭其停放于重庆市合川区某轿车客运总站待客区内的一中型一般客车开往载客区预备载客,在倒车途中,将蹲在客车尾部的被害人郑某撞伤,后郑某经该医院抢救无效逝世。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确定,被告人李某负事端全责。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而破解本案的关键在于怎么了解刑法意义上的“路途”,即客运站待客区是否归于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的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路途”。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群众通行的场所。可是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并没有对路途的界说和外延作出详细界定。
榜首种定见以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有三:其一,本案事端发作地即客运站待客区,其答应机动车辆停放,具有公共泊车场的特点,契合“路途”界说。其二,一切客运车辆要完成载客,必须先泊车于客运总站,然后由待客区进入载客区,才干完成其载客意图。因而,该路段归于营运场所,其具有路途公共性的内在。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端责任确定书,将事发地视为“路途”,且确定被告人李某承当事端全责。据此,李某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了致一人逝世的重大事端,依据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持该种定见的人以为:其一,客运总站空间上相对关闭,与相对敞开的暂时站点有差异。其二,客运总站并不对一切社会机动车敞开,不具有公共泊车场的自在通行特性。其三,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归于行政处分行为,不能天经地义地成为刑法上对路途的确定依据。据此,李某因疏忽大意的过错,发作了致一人逝世的成果,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则,应定过错致人逝世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要,从路途的界说剖析。以遍及群众对路途的了解和从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之规则来看,答应社会车辆自在通行的,是公路、公共泊车场等路途应有之义。怎样才算自在通行?笔者以为,其设定的门槛应对一切车辆共同。假定给付车位费是一个门槛条件,那么只需具有这个条件,一切车辆(如:摩托车、私家车)都可以自在停放和通行。反观客运总站,其并不答应摩托车、私家车等社会车辆自在停放和通行,其仅答应与办理单位有协议的公司的客运车辆停放和通行。
其次,从刑法立法原意看,交通肇事罪冲击的系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冲击的系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若不具有公共安全危险性,则不归于交通肇事罪的冲击规模。客运总站内行车,是否损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具有与典型的公路上驾驭机动车发作事端适当的公共安全危险性?笔者以为,二者之间明显不具有适当性。一起,因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而发重大事端,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没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即便发作重大事端,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客运总站内运转的规章准则是客运站办理单位拟定的规章和准则。与本案更为恰当的表述是肇事人违背了客运站的办理规章和准则。
再次,交通事端确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一切发作事端的机动车辆进行的事端责任确定,本质上归于行政处分行为。刑事审判与行政处分在冲击规模和力度等方面都是有差异的,不宜用行政确定成果替代刑事性质确定。
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的规则:“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逝世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别离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本案便是发作在公共交通办理规模外,驾驭员因忽视调查机动车周围的状况而致人逝世,故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则,定过错致人逝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