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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8:28

1.医治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院。急救可到就近医院,伤情安稳后应转工伤定点医院。
2.医治工伤所需药品按《湖南省根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履行;住院床位费等医疗服务规范和医治项目暂按长沙市医疗保险规范履行;人工器官、内置资料等按国产普通型规范履行,运用进口资料、合资企业出产的资料暂按长沙市医疗保险规则限额履行。
3.门诊医治工伤的,每次医疗费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以内。每次开药种类不超越4种,急性病不超越15天用药量、慢性病不超越30天用药量;门诊查看单项金额超越200元的,先报社保局批阅。
4.需住院医治工伤的,住院前由单位向社保局提出请求(请求表可到社保局工伤科或工伤定点医院医保科收取)。急诊可在入院后三日内补办请求手续。
5.报销医疗费应供给如下资料:
(1)工伤保险医疗手册;
(2)医疗费发票;
(3)门诊双联处方或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
6.报销医疗费一致由单位到社保局处理。每月10日前送交病历等资料,20-25日收取医疗费。
7.需装备(替换)辅佐用具的,装备前须另行到社保局处理有关手续。
8.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的医疗费:
(1)医治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
(2)在非工伤定点医院医治的医疗费(急救在外);
(3)药店购药发票;
(4)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医治项目目录、住院服务设施规范(含内置资料规范)等规则规模和规范的医疗费;
(5)未经同意的住院医疗费和单项金额200元以上的门诊查看费;
(6)无病历记载的医疗费;
(7)所在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作的医疗费。
9.长沙市工伤定点医院:
(1)长沙市中医医院
(2)长沙市榜首医院
(3)长沙市第三医院
(4)长沙市第四医院
(5)长沙市中心医院(含分院)
(6)水电八局长沙中心医院
(7)长沙市疾病防备控制中心
(8)湖南省中医附一医院
(9)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
(10)湖南省人民医院
(11)湘雅医院
(12)湘雅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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