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划拨保险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3:11
案情:王华(化名)与张强(化名)系同学联系,在一次同学聚会时因喝酒过度双方为一小事发作胶葛,王华用酒瓶致伤张强头部,张强在医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王华拒付,张强遂向法院申述,法院终究判定王华补偿张强5500元。本案进入实行程序后,查明王华因一小卡车被盗,稳妥公司应付出补偿金20000元。法院作出裁决从该补偿金中划拨5500元。稳妥公司回绝帮忙,其理由是稳妥公司与被实行人系合同联系,没有帮忙法院划拨的职责。关于法院能否冻住、划拨稳妥公司应付出给被实行人(投保人)稳妥金,稳妥公司是否有帮忙法院冻住、划拨稳妥补偿金的职责,有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是,法院能够冻住、划拨稳妥公司补偿给被实行人(投保人)的稳妥金,稳妥公司具有帮忙法院的职责。其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则,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查询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住、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稳妥公司尽管没有运营存款事务,但归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负有帮忙法院查询、冻住、划拨稳妥金的职责。第二种定见是,法院不能直接裁决冻住、划拨稳妥公司应付出给被实行人(投保人) 的稳妥补偿金,而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的规则处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法院能够依请求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其理由是:1、稳妥公司不归于“其他有储蓄事务的单位”。有“储蓄事务的单位”有必要是依法能够运营储蓄事务的单位,如邮政储蓄机构、协作基金会等。稳妥公司运营的事务,无储蓄性质,不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的“有其他储蓄事务的单位”所以法院不宜直接裁决划拨稳妥公司应付出给被实行人的稳妥补偿金。2、依照《合同法》和《稳妥法》的规则,稳妥公司和投保人是根据稳妥合同而发作的法律联系,稳妥公司赔付的稳妥金,是对发作稳妥事端,依照稳妥合同规则实行补偿职责。因而稳妥补偿金归于合同之债,稳妥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一种债款联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请求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因而,本案应该依照该规则,由请求实行人张强提出请求,法院再告诉稳妥公司向请求实行人张强实行债款,如稳妥公司对应付出稳妥金这一现实无贰言,而又不在告诉实行的期限实行,人民法院才能够强制实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