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祥等诉如皋市公安局扣押财产和行政侵权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5:37
「案情」原告:姜国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人。原告:陈继银,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人。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武林,局长。第三人:如皋市修建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昌荣,局长。1996年3月,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就中方向外方差遣劳务人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修建劳务合同》。合同约好,中方遴派60名契合外方要求的人员出国从事修建劳务。合同期为一年六个月。外方定时按规范向中方付出管理费等费用。中方担任向外方付出派出人员的违约担保金。在国外,劳工人员的收入按个人劳务合同规则施行记帐、分期付出、回国时结清的管理办法。中方外派人员如经过不妥途径从外方获取利益所形成外方直接丢失的,外方将从中方违约担保金和管理费中扣除。中方依据外方供给的情报担任在我国境内追回。合同还约好,中方外派人员如不听指挥,给外方形成不良影响或向当地政府告状等被遣送回国的,其额定不合法讨取的钱暂由外方垫支,外方有权从中方管理费中扣除。同年4月,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又与第三人签约,托付第三人选择60名外派人员,并将其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签约中的有关约好载入合同之中。当月,原告姜国祥、陈继银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出具了确保书,交纳了确保金和实行了其他责任后成为60名外派人员之一。同年7月,原告随队至美国关岛在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从事修建工程劳务。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脱离居处至关岛劳工局,反映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不准时发放薪酬和不及时给工人治病等状况,并表明不愿意回公司。后两原告被带至当地移民局。移民局告诉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员去向理该事。在调处中,该公司担任人赞同付出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据一张:薪酬已结清,无任何诈骗行为。6月11日原告被当地政府遣送回国。当日,第三人收到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发来的有关两原告危害该公司利益,并声明付出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依据合同帮忙处理的电传。第三人接电传后,以“姜、陈在国外敲诈外商金钱”为由,书面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依据外方供给的两原告抵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刻,在上海虹桥将两原告的护照和带着的美元扣押。后两原告屡次向被告索要无着。被告侦办无果,遂将13100美元交第三人处理。1998年9月17日姜国祥、陈继银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诉称:原告在美国劳务输出所挣的钱是合法收入,应遭到国家法律的维护。被告在没有实行任何程序、处理任何手续的状况下,在机场强行扣押咱们身上的悉数收入,严峻违背法律程序;被告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状况下,将公民的合法产业予以扣押,显着滥用职权。恳求法院在承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还所扣产业和赔偿丢失。被告辩称:原告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采用到美国关岛劳工局以虚拟现实指控公司老板的方法来要挟、钳制美方老板,然后强索到资产。原告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本局对原告立案侦办是合法有据的;原告涉嫌敲诈勒索,依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在勘验、搜寻中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的规则,本局扣押两原告不合法获取的产业是合法的;又依据刑诉法关于“对被害人合法产业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则,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因而,将扣押的产业及时返还给第三人是契合法律规则的;本局在行使刑事侦办行为过程中,先盘查,盘查中发现有犯罪现实便立案侦办,其程序也是合法的。综上,被告的行为是依法施行的刑事侦办行为,不属详细行政行为。因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