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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5:21

【事例称号】劳作者拒签劳作合同并要求补偿【当事人】申述人:熊某、黎某、张某,某速递有限公司职工托付署理人: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署理被诉人: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速递有限公司司理委署理人:彭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署理【案由】1997年9月17日,熊某、黎某、张某以速递有限公司无理解雇三人、拒签劳作合同、不交养老稳妥、超时加班又拒付任何加班薪酬等为由,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被诉人某速递有限公司付出每人2160元加班薪酬;责令被诉人为三申述人补交养老稳妥和住宅公积金;责令被诉人付出三申述人每人相当于其薪酬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定经济补偿金,别离为5400元、4500元、3600元;责令被诉入承当本案悉数裁定费用。【调查核实状况】1994年2月11日,由王某、宏某等股东主张建立的某速递有限公司作为当地第一家私营运营邮电事务的有限职责公司正式挂牌运营,同年2月、3月及4月底,申述人熊某、黎某、张茶先后被被诉人选用上班,从事速递事务,三个人与其它两名职工相同,薪酬实施基本薪酬 奖金 满勤补贴 3%事务金额提成准则,除提成外,三申述人的月收入是1200元、1000元和800元。1997年10月4日,被诉人法定代表人王某举行有三申述人参与的整体职工会议,王某提出,公司通过三年艰苦运营,在诸位尽力下,基本上定向正轨,现在该是考虑我们较好劳作条件和稳妥福利待遇时侯了;王某接着提出想与我们签定为期至少5年的劳作合同,一起为我们购买养老稳妥,三申述人表明不愿意签定这么长期限劳作合同后离任。另查:申述人熊某系某集团公司全民合同制工人, 自1993年起与单位签定停薪留职协议在外从事第二职业,该集团公司已为熊某购买养老、待业稳妥和依法交纳住宅公积金;申述人黎某原系某管理局聘任的临时工,被诉人开业不久,经人介绍到被诉人处作业,乡镇户口;申述人张某系某机械厂职工,1993年末请长假(事假),单位不发薪酬,自己亦不上班;被诉人运用三申述人期间,三申述人按被诉人规则每年从被诉人收取提成酬劳1000-3000元不等;在1997年9月18日,申述人曾书面辞呈,恳求被诉人赞同其辞去职务;1997年10月4日被诉人整体职工大会后,被诉人再末见到三申述人上过班,亦末见三申述人任何书面报告。【剖析定见】被诉人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在招用包含三申述人在内的职工末签定劳作合同,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则,但在劳作者未曾要求签定劳作合同条件下自觉认识到过错决议签定劳作合一起,三申述人反而要求被诉人承当成心不签定劳作合同的补偿职责,难以建立。在此基础上,三申述人在主动离任状况下,要求被诉人付出经济补偿金和额定经济补偿金亦缺少相应法律依据支撑。关于三人养老稳妥金和住宅公积金问题,申述人熊某其原用人单位依然坚持与其劳作联系,已为其处理了养老稳妥和住宅公积金手续,现在又向被诉人再行要求养老稳妥和住宅公积金手续,不符合相应政策法规规则;张某系某机械厂请长假人员,依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4条规则,应由某组织厂为其交纳养老稳妥金;住宅公积金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则亦应由坚持劳作联系的原用人单位担负,与被诉人没有联系;申述人黎某养老稳妥金被诉人未为其处理,违背国家和当地养老稳妥法规、规章,应当补办,至于其住宅公积金问题因当地人民政府规则住宅公积金准则不适用于私营企业,且当地人民政府没有出台私营企业养老稳妥实施方案,主张被诉人参照相关规范,一次性付出给申述人黎某。至于三申述人加班问题,因为申述人未能举证证明加班详细时风并且考虑到被诉人给三申述人有大额事务提成酬劳,申述人加班薪酬恳求予以驳回。【裁定成果】1.被诉人赞同一次性别离付出申述人熊某、黎某和张某经济补偿3600元、3000元、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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