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谁来承担拍卖品瑕疵的担保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0:22
谁来承当拍卖品瑕疵的担保职责
拍卖品的瑕疵一般包含拍卖品的真伪以及质量上的缺点问题。假设一件拍卖品呈现瑕疵,终究应该由??来承当职责,人们说法不一。
一般情况下,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职责
包含两种:一种是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的瑕疵担保职责;另一种是托付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的瑕疵担保职责。相关法令规矩的解读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矩:“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阐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矩:“托付人应当向拍卖人阐明拍卖标的的来历和瑕疵。”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起规矩:“拍卖人、托付人违背法令规矩,未阐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形成危害的,买受人能够向拍卖人要求补偿。归于托付人职责的,拍卖人有权向托付人追偿。”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矩:“拍卖人、托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的,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
从《拍卖法》的上述规矩中能够得出如下定论:照实阐明拍卖品的瑕疵是拍卖人和托付人的法定职责。假设在拍卖前,托付人或拍卖人对存在瑕疵的拍卖品没有进行照实阐明,那就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并且这种职责不能由于一句“自己(或本公司)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声明而革除。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矩的声明内容与大多拍卖公司一般的声明内容也不尽相同。该条规矩的声明内容并非是“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而是“不能确保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两者的概念和内容是彻底不同的。
买者自傲仍是卖者有责
单就《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矩而言,假设拍卖公司在拍卖规矩或拍卖图录中事前声明“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那么就应当根据上述条款的规矩,革除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职责。
那么,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的瑕疵担保职责终究应当由??来担任?
托付人作为出卖物品的提供者和物品售出后价款的享有者,在出售物品中享有取得价款的权益,那么从公正视点而言,其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而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则赋予托付人能够经过声明的方法革除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职责,使得买受人在买到赝品后处于投诉无门的情况,明显,这是不公正的。
在是否应革除托付人瑕疵担保职责这个问题上,《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及其他法令规矩是互相矛盾的。《产质量量法》和其他法令均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质量量承当职责,并没有赋予制造者和销售者能够经过一份声明来革除职责的权力。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能够根据法令规矩,在拍卖前清晰声明“拍卖人(公司)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以此来防止承当瑕疵担保职责。而拍卖品瑕疵担保职责应由托付人来承当。以这种理念来整理拍卖商场,将或许终究到达拍卖公司、托付人及买受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公正有用的法令保护的作用。
拍卖品的瑕疵一般包含拍卖品的真伪以及质量上的缺点问题。假设一件拍卖品呈现瑕疵,终究应该由??来承当职责,人们说法不一。
一般情况下,拍卖中的瑕疵担保职责
包含两种:一种是拍卖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的瑕疵担保职责;另一种是托付人对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的瑕疵担保职责。相关法令规矩的解读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矩:“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阐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矩:“托付人应当向拍卖人阐明拍卖标的的来历和瑕疵。”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起规矩:“拍卖人、托付人违背法令规矩,未阐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形成危害的,买受人能够向拍卖人要求补偿。归于托付人职责的,拍卖人有权向托付人追偿。”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矩:“拍卖人、托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的,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
从《拍卖法》的上述规矩中能够得出如下定论:照实阐明拍卖品的瑕疵是拍卖人和托付人的法定职责。假设在拍卖前,托付人或拍卖人对存在瑕疵的拍卖品没有进行照实阐明,那就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并且这种职责不能由于一句“自己(或本公司)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的声明而革除。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矩的声明内容与大多拍卖公司一般的声明内容也不尽相同。该条规矩的声明内容并非是“不承当瑕疵担保职责”,而是“不能确保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两者的概念和内容是彻底不同的。
买者自傲仍是卖者有责
单就《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矩而言,假设拍卖公司在拍卖规矩或拍卖图录中事前声明“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那么就应当根据上述条款的规矩,革除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职责。
那么,拍卖品的真伪和质量的瑕疵担保职责终究应当由??来担任?
托付人作为出卖物品的提供者和物品售出后价款的享有者,在出售物品中享有取得价款的权益,那么从公正视点而言,其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而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则赋予托付人能够经过声明的方法革除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职责,使得买受人在买到赝品后处于投诉无门的情况,明显,这是不公正的。
在是否应革除托付人瑕疵担保职责这个问题上,《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及其他法令规矩是互相矛盾的。《产质量量法》和其他法令均要求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质量量承当职责,并没有赋予制造者和销售者能够经过一份声明来革除职责的权力。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能够根据法令规矩,在拍卖前清晰声明“拍卖人(公司)不能确保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以此来防止承当瑕疵担保职责。而拍卖品瑕疵担保职责应由托付人来承当。以这种理念来整理拍卖商场,将或许终究到达拍卖公司、托付人及买受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公正有用的法令保护的作用。